擅用“哪吒”形象当心侵权!一公司被索赔50万元
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章程通讯员云法宣)穿着红背心、阔腿裤,梳着双丸子头的“哪吒”形象,因国产动画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的成功而广为人知,也深受大家喜爱。但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哪吒”形象,当心侵权!
记者昨日从广州白云法院获悉,一公司就因销售“哪吒”形象汽车摆件被告上法院索赔50万元。
光线公司诉称,其系《哪吒之魔童降世》三维动画电影角色之一“哪吒”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上述美术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权利。任何第三人未经原告许可,均不得使用相关美术作品。
经查证发现,卫洲公司未经其许可授权,在电子商务平台开设店铺并销售了使用上述“哪吒”美术作品形象的侵权产品,故诉至法院,要求卫洲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
卫洲公司辩称,其仅为销售商,并无主观侵权意图,得知可能侵权后立即下架了涉案产品;涉案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供应商为艾橙商行。涉案产品销售额小,光线影业公司诉请卫洲公司赔偿50万元没有依据,且“哪吒”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形象,不应当被垄断。
本案双方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赔偿数额,且分歧巨大。在法院主持下,双方最终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经办法官指出,当前,涉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逐渐增多。在确定侵权的法定赔偿数额时,淘宝、天猫、阿里巴巴、拼多多、唯品会等第三方平台内关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等商品流通数据的取证至关重要,这些电子销售数据可以作为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及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利的重要依据。
据悉,仅在去年,白云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就发出60余份律师调查令,协助调查电子数据平台包括淘宝、天猫、阿里巴巴、拼多多、唯品会等多家电子商务平台。从调解率、撤诉率及一审服判息诉率来看,当事人对根据电子销售数据确定的判赔金额更易于接受。
第三方平台的商品流通数据取证方式主要包括:
1.法院调取或当事人申请律师调查令自行前往第三方平台所在地调取;
特点:有助于确定电子销售数据的准确性,但各平台数据传递方式及途径、数据反馈时间均不一致等因素,可能存在调取时间过长等问题。
2.被诉侵权方通过公证或者可信时间戳见证的方式自行调取被诉商铺后台销售数据。
特点:有助于快速解决问题,既节约了时间人力成本,又进一步降低各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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