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26年3子女为遗产诉至法院
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魏丽娜通讯员罗毅、王涵)父母去世26年后,子女因遗留房产发生争议。作为法定继承人,是否仍享有继承权?是否因超过20年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
刘某才与陆某焕婚后育有子女刘甲、刘乙、刘丙三人。陆某焕与刘某才生前通过拆除旧房产权置换并补缴差价的方式获得一套房屋。刘某才、陆某焕分别于1978年、1991年去世,该房屋由刘乙实际占有和使用。
2019年,刘甲、刘丙作为原告,以刘乙为被告,其他法定继承人等九人为第三人,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二人对拆迁房产权益享有与继承比例相等的份额。
本案争议焦点,一是婚生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对死亡超过二十年的父母遗留拆迁房产权益是否享有继承权?二是请求确认该份额的权利是否已经超过二十年民事保护期限(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越秀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刘甲、刘丙对原广州市小北路某巷18号之1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由刘甲、刘丙、刘乙各占14/45,其余九人各占1/30、1/120、1/360不等的份额。
刘乙提起上诉,主要理由为刘某才、陆某焕死亡至刘甲、刘丙提起本案诉讼之日已超过二十年,刘甲、刘丙主张的权利已超过民事权利最长保护时效,刘甲、刘丙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广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者说:
诉讼时效不适用于因物权产生的请求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外商事庭罗毅表示,诉讼时效,又称为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效力的权利。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既定法律秩序的稳定,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般认为,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不适用于因物权产生的请求权。
案涉房屋拆迁权益系被继承人的遗产。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刘甲、刘丙均未表示放弃继承,案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已经处于各被继承人共同共有状态。刘甲、刘丙的权利在性质上属于继承人基于继承不动产而产生的物权请求权。本案系继承人诉请对遗产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的纠纷,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对于此类分割不动产权益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属不动产权益)多因诉讼时效问题产生争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25条中再次重申强调:“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遗产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当事人诉请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的纠纷案件,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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