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主状告“查博士”侵犯隐私权 法院:案涉二手车历史车况信息不属于个人隐私

广州日报 2021-04-11 04:47

民法典学堂

在当今互联网时代,“个人隐私保护”是我们要面临的问题。然而,在二手车服务平台,提供查询车辆历史信息的服务,这构成侵犯个人隐私权吗?车况是否属于个人信息?一名车主为此将查博士APP运营商告上法院,要求删除相关车况信息,并赔偿3000元损失。近日,本案经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车主全部诉讼请求。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章程通讯员林媛、江蔼

法院判决:驳回车主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酷车易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车易美公司)开发、运营查博士APP,为不特定公众有偿提供二手车历史车况信息查询、车辆检测、汽车保修、二手车估价等服务。

车主余某诉称,2020年12月,他在与车辆意向购买人磋商过程中,得知对方用其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所载的车架号,在查博士APP上付费查询了车辆的历史车况信息,并获得了详细记录车辆的行驶数据、维保数据等信息的《历史车况报告》。

余某认为,《历史车况报告》综合反映了其本人驾驶特征、维保行踪、消费能力、消费习惯等,可间接识别他的身份,属于他的个人信息及个人隐私。酷车易美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有偿向他人提供上述信息,侵犯其个人信息及隐私。

余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酷车易美公司立即删除查博士APP中的车况信息,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

酷车易美公司辩称不同意余某的诉讼请求,认为案涉车况报告信息未披露车主身份、联系方式、证件号码等个人数据字段,亦未披露维修地点、具体进离店时间等可以反映自然人活动轨迹的信息,不属于个人信息。此外,公开汽车维修保养信息是二手车卖方的法定义务,将汽车维修保养信息纳入隐私权保护范围将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院指出,历史车况信息是否为个人信息,关键在于该信息能否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从信息内容看,案涉历史车况信息的内容未出现身份信息、通信通讯联系方式等能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其中的行驶数据、维保数据也未显示车辆维修保养机构的位置信息和维修保养的具体年月日,不能以此识别出自然人的行踪轨迹。

从信息特征看,案涉历史车况信息仅能反映所查车辆的使用情况,其内容既不涉及具体个人,也不用于评价具体个人的行为或状态,无法关联到车辆所有人等特定自然人。

从信息来源看,根据日常车辆使用经验,产生车况信息的主体除车主外,亦可能为亲友、维修人员、保险人员等,无法通过车况信息精准识别到车辆的实际使用人是否为余某本人。

从信息重新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成本看,将车况信息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所需的技术门槛、经济成本、耗费时间等都较高。同时,各数据提供方将其所持有的数据采用脱敏化技术传输给酷车易美公司汇集整理并出具相关报告,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一般公众将车况信息与第三方信息结合重新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可能性。

为此,案涉车况信息无法被认定为个人信息。

案涉历史车况

信息是否为隐私?

法院指出,案涉历史车况信息无法识别到特定自然人,故亦不会对余某的日常生活安宁、住宅安宁、通信安宁带来不当干扰。同时,案涉历史车况信息中的行驶数据、维保数据等信息产生于公开汽修经营场所,并非处于隐秘状态。

在二手车买卖过程中,历史车况信息是与买卖合同标的相关的重要事项,是买方做出是否购车决定及影响车辆交易价值的重要依据。在车辆交易场景下,直接将历史车况信息纳入隐私权保护范围,有可能增加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风险和交易安全隐患。

法官说法

民法典对个人信息判定作出规定

民法典对个人信息的判定作出解释。主审法官段莉琼指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二款采用“概括式+列举式”立法模式,为个人信息的界定提供了一定的解释空间,赋予了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动态性和灵活性。信息是否属于个人信息,关键在于信息是否具备可识别性,是否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

本案中,案涉历史车况信息未出现能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仅能反映所查车辆的日常损耗程度、未来使用寿命等情况。就本案查明事实,数据提供方的主体与协议细节均为商业秘密,且不对外披露,降低了一般公众将车况信息与其他第三方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可能性。因此,案涉车况信息与其他信息结合进行关联识别难度较大,无法认定为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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