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实习生猝死 家属向学校索赔法院判决:学校无责

羊城晚报 2021-04-08 16:27

大学生小杨(化名)自己找了一家实习单位,学校此前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没想到三个月后,小杨猝死在路边。小杨的父母为此把学校和保险公司告到法庭索赔72万余元。记者7日从广州白云区法院了解到,经白云区法院一审、广州中院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小杨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回放实习期间猝死路边

小杨是某学院的学生,2016年入学,2018年9月1日,广州市某客运公司(甲方,实习单位)、小杨(乙方,学生)与学院(丙方,学校)签订《学院学生实习协议》,学院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随后小杨并未在该客运公司(后经查,该公司并不存在)实习,而是自行去了某达公司实习,而该变更实习行为未告知校方。

2018年12月5日16时,小杨倒在同和路边,经120抢救无效,宣布死亡。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其死亡原因系猝死。

此后,小杨父母起诉至白云区法院主张侵权之诉,认为学院没有对学生实习期间安全保障工作进行详尽考察,存在严重失职失责,应对小杨的死亡后果承担70%的过错责任,请求赔偿丧葬费、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共72万余元;请求保险公司在校园责任险30万元限额内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法院判决驳回父母全部诉求

法院认为,因小杨父母诉请侵权责任之诉,因此应当根据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来确定责任。

首先,学院在实习期间管理上确存在疏忽。小杨未在实习协议签订的实习单位实习,学院在指导过程中未及时发现、未予以关注,确存在管理上的疏忽,但此管理义务应是有限度的,不能苛责学院能够预见及承担学生实习中发生的一切问题。

其次,学院在管理上的疏忽行为与小杨死亡后果之间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小杨作为成年人,变更实习处所未如实告知校方,行为自身存在过错,应对其虚假实习的行为承担责任。因此,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学院不可能预见到小杨的死亡后果,其管理不当的行为并未导致小杨陷入危险境地,亦不具有违法性,因而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再次,小杨死亡的地点并非实习地点,死亡原因亦系猝死,其死亡原因更多源于自身疾病突发所致,无证据证实与学院管理行为有关联。

法院指出,虽然小杨的猝死令人惋惜,但鉴于在本案中学院未实施侵权行为,亦未有证据证实小杨死亡后果与学院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法院对小杨父母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同时,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实小杨的死亡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故小杨的父母主张保险公司在赔偿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亦不予支持。白云区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小杨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小杨父母提出上诉,广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羊城晚报记者董柳通讯员刘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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