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篮球误伤他人 终审判决无须担责

新快报 2021-04-08 01:26

一审判决承担30%责任,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受伤者参加这类比赛属于自甘风险行为

打篮球时双方对抗造成身体损伤,该由谁负责?去年,广州一男子在防守进攻方时遭到肘击,导致鼻骨骨折,为此,该男子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诉请,要求进攻球员赔偿医疗、误工等相关费用。法院于同年底一审认定双方均无过错,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损失,判决进攻球员承担30%责任。

新快报记者4月7日获悉,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根据今年起施行的《民法典》指出,自愿参加对抗明显的篮球比赛属于自甘风险行为,若非对方球员故意或有重大过失,受害人不得请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广州中院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确认进攻球员无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新快报记者黄嘉丰

防守遭肘击致鼻骨骨折

新快报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2020年7月12日晚,周某与陈某在黄埔区某篮球场进行篮球运动。周某在防守陈某的过程中鼻子受伤,随后前往医院检查,被诊断为鼻骨骨折,于同月21日住院手术治疗。周某认为其鼻子受伤是陈某肘部撞击造成。双方于事后协商赔偿事宜,但未达成一致。周某遂报警处理,警方介入调解但亦未成功。

为此,周某向黄埔区法院提起诉请,要求陈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及营养费。经法院认定,周某在治疗过程中个人实际支付医疗费2535.64元,亦向工作单位请了5天病假,造成误工损失1193.1元。

一审判决双方分担损失

2020年11月11日,黄埔区法院一审指出,篮球运动是具有一定对抗性和危险性的竞技群众性体育运动,参与者应对该运动的内容和性质引发的合理风险有所认识和预见。本案并无证据证实陈某存在伤害周某的故意或过失,故予以确认在事发时,双方对损害后果的出现均无过错,陈某无须向周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故此,酌定由陈某对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30%责任,即向周某赔偿1118.62元。

一审判决后,陈某以适用法律不当等理由提出上诉。陈某诉称,周某作为至少有十几年篮球经验的成年人,应该完全明白篮球运动具有一定对抗性和危险性,如果不想承担这种风险,不参与活动就可以了。

终审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本案系篮球运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篮球运动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其风险主要表现在对抗性明显且时常伴随有激烈的身体碰撞,容易造成一定程度上的人身损害。依照《民法典》第1176条第一款规定,球员自愿参加此类比赛属于一种自甘风险的行为,除非对方球员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受害人不得请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案中并无证据证实陈某在事故发生时存在伤害周某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确认陈某无须向周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广州中院指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当,依法予以纠正。今年3月26日,广州中院终审判决撤销黄埔区法院的民事判决,驳回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周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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