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欺凌案例
案例1 无心之失,夺人性命
小李与小林在某职业学院学生公寓内打闹,之后发生争执并互相推搡,此过程中导致小林摔倒。同寝室同学发现小林失去意识后向老师报告,并将小林送往医院抢救,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法医鉴定,小林的死因是在外力刺激下,胃内容物混有上消化道出血的食物残渣返流堵塞气管腔上端而窒息死亡。小林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评析】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行为。过失犯罪属于结果犯,不存在犯罪未遂状态。青少年在一起免不了吵吵闹闹,这是很正常的。但是有的青少年,人不大,火气倒不小,一吵就火冒三丈,一火就动起手来,一动手就不知轻重,不知人的哪个部位是不能碰的,一拳下去就有可能打在要害部位,致人重伤,甚至死亡。打人打中要害部位致人重伤,甚至死亡的,要定故意伤害罪。推推搡搡,致人倒地碰破头或其他部位,造成重伤或死亡的,则定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希望青少年引以为戒。
案例2
一记耳光换来的“教训”
小红与小花系高中同学,曾因琐事引发矛盾,小花打了小红一巴掌。小红不服气,于是将此事告诉好朋友小白与小兰。经三人商量,决定由小红去约小花在商场门口见面。小花如约而至,双方见面后,旋即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小白用手掌和拳头殴打小花脸部,小兰拉住小花并打了小花一巴掌。经法医鉴定,小花的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小红、小白和小兰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检察官评析】近年来校园暴力、欺凌案件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一是青春期学生在正确处理人际关系方面还不成熟,容易引起矛盾。二是校园法治及安全防范教育不全面、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学生的法治意识及自我防范意识不强,安全隐患发现不及时。三是学生受到社会上不良影响增加。同学之间应该和睦相处,团结友爱,切忌小事化大和矛盾升级。
案例3
“有样学样”的后果
17岁的学生小赖多次被廖某和刘某敲诈,因小赖无法给付被敲诈款项,因而每次均转而向同校的17岁学生小黄敲诈勒索钱财,得款人民币18000元后交给廖某和刘某。此外,小赖又采取恐吓的方法,多次向小黄敲诈勒索钱财人民币2400元用于挥霍。以上合计小黄共被勒索人民币20400元。小赖、廖某以及刘某的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评析】敲诈勒索,是指用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青少年很容易产生盲目的模仿行为,如模仿影片中的黑社会老大,拜把子、拉帮结伙,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有的模仿成人犯罪手段,从中寻求、体会刺激,是非常危险的。检察官在此告诫青少年:应当吸收正能量,学习好榜样,切莫以身试法。
(本期由增城区人民检察院协办)
新闻推荐
增城消防救援大队 开展战地党课 学党史 悟思想 办实事 开新局
本报讯(记者黄丽萍)日前,增城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开展战地党课,把党课放到战地现场讲,引导全体指战员深化党史学习教育,培养过硬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