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非霸王规则,广州互联网法院详尽说理昭示公平
日前,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宗平台广告分成提现规则纠纷经广州中院二审确认,判决认定,天津阿里旗下“大鱼号”设置的“余额大于等于100元才可申请提现”格式条款无效。本案主审法官段莉琼认为,司法应当更加关注互联网平台“利用优势地位滥用契约自由原则、不合理扩张自身权利、限制用户主要权利等现象”,在有效发挥格式条款积极作用的同时,也要及时矫正平台与不特定网络用户的利益失衡。
自媒体作者与互联网平台,这一对越来越平常的新兴关系主体,其纠纷诉诸司法的个案正在增多,在公众观感层面,自媒体作者势单力薄“挑战”平台规则的场景,难免会自带几分悲壮。此番广州互联网法院对个案的审理,表面看一审判决驳回了自媒体作者索要其不足百元广告提成的个案诉求,但同时又以详尽的司法说理,判定平台“不足百元不能提现”格式条款的无效,看似有些矛盾的结果恰恰表明,司法充分尊重个案事实、秉持专业判断定分止争的态度。
本案诉讼双方,一边是自媒体作者,一边是“互联网大厂”,跳脱出诉讼力量强弱的简单对比,争议焦点在于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留给普通公众的刻板印象可能是“最终解释权归某某所有”的一丝霸气,但无论是之前的合同法还是现行的民法典,都从来没有对格式条款的效力有一概性的判断。尤其是民法典,还特意分项列出了诸种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定情形。格式条款从来不是、也不可能是倾向于格式条款制定方利益的霸王规则,甚至在出现多种理解争议时,法律也明确要求“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这与公众一般意义上对“格式条款就是霸王条款”的理解可能迥异。
结合本案情况可以看到,对于一名已被限制继续分成的自媒体作者,其账号内现存的不足百元的利润收益,已属于其主要权利的范畴。而按照民法典对格式条款无效情形的列举,格式条款制定一方限制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就应当被认定条款无效,平台方以契约自由为主的抗辩并未得到司法支持,也在法理与情理之中。
更何况,“大鱼号”平台“不足百元不能提现”的规则在已有提现频率、时间约定前提下,对“部分影响力较小、收益增长不稳定”的自媒体作者显然具有限制其主要收益获取的效果,不仅难称公平而且霸气侧漏。正如此番一审判决所言,平台在设置管理规则时,应当更好地考量其与用户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更加注重条款的公平性及普适性。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自媒体作者搬运、抄袭他人文章,违反平台知识产权规则行为具有合理性。自媒体作者索要广告分成的诉求被驳回,与其主张诉求时的理据得到司法认可,在详尽说理的司法阐释面前并不难以理解。法律对公民某一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同样可以在其他层面支持公民特定主张,这种就事论事、一码是一码的个案呈现,表明了专业司法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纠纷中保持定力的可贵。
司法不是“谁弱谁有理”,不是不分青红皂白地“吃大户”,更不是“各打五十大板”地和稀泥,个案是非对错需要专业司法逐条、逐项地冷静厘清和耐心阐释。广州互联网法院此番对个案诉争的条分缕析,不仅用行动廓清了外界对互联网法院“只重审判效率”的某种误解,更是以详尽说理的方式申明了互联网运行规则中的公平价值,具有相当的示范意义。
还不仅如此,从个案判例出发,司法除了因案件判决而对具体涉事平台的规则制定起到纠偏作用,更要能为其他同类案件的司法判断、法律逻辑演绎提供有效借鉴,并因此对整个互联网平台规则的制定和完善产生影响,这也是具体司法对整体社会运行产生更广泛作用的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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