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围猎炒房”牵出背后“神秘组织”》后续报道 律师支招提防陷入炒房团布设的交易“连环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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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购房资格,更不用支付高额的首付,只要编造各种借口拖延几个月,再利诱卖方在网签时过名给第三方,就可以轻松赚取几十万甚至是数百万的暴利。这一套路被某些炒房团伙屡试不爽。近日,由于南方日报和南方+推出的重磅调查报道《一次“围猎炒房”牵出背后“神秘组织”》(见2021年3月18日南方日报产业周刊封面及南方+“专+帮”栏目报道)在社会上引发强烈反响。
连日来,一些读者和网友纷纷与南方日报联系,一方面对报道中揭露的二手房交易“连环套”背后隐藏、专门开展骗术培训和拉人入伙的神秘组织“二元汇”表示密切关注和强烈愤慨;另一方面也向本报提供了更多情况相似且手法更为恶劣的案例线索。
报道推出当天,房地产交易监管部门第一时间与南方日报记者联系了解事件详情。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亦对报道涉及的有组织、有策划、打着中介名义实施的炒房行为表示高度关注。“由于炒房组织对房地产交易相关法律法规相当熟悉,监管部门和协会倒查交易流程很难对其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甄别,依据现有法律法规亦尚难对之进行查处。”该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
广州市天河区公安部门相关负责人则向南方日报记者表示,报道涉及的二手房交易“连环套”,与前段时间公安机关重拳打击的套路贷等行为有些类似,表面来看整个交易过程都合理合法,但背后却有一个合作紧密、分工明细的专业组织在严密操控。这些炒房“合伙人”从监管盲区入手精心设计骗局,利用其长期在市场获得的丰富的经验,并抓住卖方的心理弱点步步为营,对于急着卖房筹钱、缺乏专业知识经验的“被围猎者”来说,可以说被他们一骗一个准。现阶段,卖房者唯有加强对类似圈套和交易手法的了解,在内心坚决戒除贪图小利益和小便宜的念头,唯有如此才能有效防止受骗上当。
房产纠纷解决专家、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登基在接受南方日报记者采访时分析认为,这类炒房客往往假扮中介或伙同中介,利用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以及针对卖方急需资金或案涉房屋存在抵押难以变现等心理进行设套从而获得利益。炒房客通过信息差获得房屋差价主要通过实施四个步骤来完成他们的骗术。
首先,炒房客(买方)假冒(或伙同)中介,通过中介协助主动找到卖方洽谈购房并签订合同;其次,在买方支付定金后或卖方要求其支付首付款时,买方会提出各种理由和借口拖延,有的还会提出案涉房屋存在抵押等风险,要求卖方将“车位”办理抵押以担保其首付款;再次,在办理抵押后,中介欺骗卖方用其身份证开通手机卡(或银行卡)并编制理由将手机卡(或银行卡)暂时保管;最后,买方编造其购房资格还未下来或银行贷款暂不通过等理由拖欠支付购房贷款并提出将房屋过户至“指定第三人名下”以隐瞒其炒房行为,从而赚钱售房差价。
在整个炒房欺诈过程中,一般会有炒房客假扮买方、中介人员、贷款中介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环环紧扣配合,从而使得卖方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处于被设套状态。为此,杨登基律师通过南方日报和南方+呼吁并提醒所有卖房者,必须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自我认知和约束,谨慎提防上当受骗:一是卖方出售房屋、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必须要求中介提供买方身份证复印件、购房资格、人民银行征信报告等材料以查证其购房条件;二是,如遇中介(或买方)要求将“车位”抵押担保其支付首付款(此情形大多为房屋存有抵押),卖方此时应当警醒;三是,如在买方支付定金或首付款后拖延支付购房尾款,并以各种理由要求将房屋过户至“第三人名下”,此时买方应保留聊天记录或录音等证据以防不时之用;四是炒房客利用信息差获取差价的行为,一般难以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除非买方将房屋转售给第三人后不予支付房款给卖方并直接卷款跑路。卖方可在买方逾期支付购房款情况下及时主张对方违约,通过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等方式主张对方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杨登基律师认为,在小区房屋价格上涨较快背景下,任何违反常理的交易行为,包括要求将车位办理抵押、找各种理由拖延支付首付款或尾款、将房屋过户至第三人名下、要求卖方用身份证开设手机卡(或银行卡)保管至中介名下等不合理操作,卖方均应警惕并保留证据。必要时,卖方可求助于公安机关或咨询专业律师。
南方日报记者冯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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