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满满 盘点这些年打过的“假”! 围绕民生热点问题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举办3·15消费维权宣传活动
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曾卫康通讯员越检宣、越文明)3月15日上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与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越秀区消委会在广州大都市鞋城门前广场共同举办3·15消费维权宣传活动。
除了线下给消费者讲解维权,越秀检察还线上梳理了这些年打过的“假”,给大家以案说法。
2019-2020年,越秀检察共依法起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5件44人,起诉生产、销售假药罪30件33人。
以案说法:
2017年4月起,被告人崔某某、魏某某、邓某通过广州燕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麦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生产销售“FITM×××”品牌咖啡饮料。该品牌咖啡饮料号称“纤体咖啡”,实际上为了使咖啡达到所谓“纤体”“减肥”的效果,被告人在其生产销售的咖啡中添加了酚酞等非法添加物。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在食品(含保健食品)中添加酚酞。酚酞是化学品和临床处方药,需在医生指导下应用,若过量服用或长期滥用,可造成人体电解质代谢紊乱,严重时甚至可诱发心律失常。
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对崔某某、魏某某、邓某提起公诉,法院对三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9-2020年,越秀检察共依法起诉涉疫情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4件9人,起诉涉疫情诈骗罪22件23人。
以案说法:
2020年2月,在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严峻期间,被告人郭某某、石某某在没有销售医用口罩资质的情况下,从临时搭建的小作坊购进3万只假冒某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通过6、7次转手,假冒口罩从恩平市流转到深圳市再到广州市,最终在医院采购中发现该批次口罩为不符合医药行业推荐标准的医疗器械。
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依法对郭某某、石某某提起公诉,法院对二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2019-2020年,越秀检察共依法起诉“假证件”类案件14件20人。
以案说法:
2018年10月,被告人黄某某通过网络联系,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张“高某某”的居民身份证。黄某某使用该身份证实施诈骗,涉案金额20余万元。
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诈骗罪依法对黄某某提起公诉,法院对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9-2020年,越秀检察共依法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罪151件254人。
以案说法:
2019年6月开始,被告人郑某某、翁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淘宝等网络平台,销售、配送假冒某注册商标的手提包。缴获假冒某注册商标的手提包共2009个,价值人民币40余万元。
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对郑某某、翁某某提起公诉,法院对二人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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