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生育假被“炒”,企业理应判赔
在一家电器公司工作的女职工钟某,因为休生育奖励假,被公司以旷工为由开除。双方闹上法院后,涉案公司被判违法,应向钟某支付产假、奖励假、哺乳假工资损失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女职工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上述案例,法院提醒,女职工合法生育依法享有奖励假期。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有休产假等权益。《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也规定,女职工生育符合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除享有98天产假待遇外,另享有80天的奖励假。但在现实中,不少女职工为了保住饭碗,避免与用人单位产生纠纷,尽量选择不休或少休奖励假,即使遇到纠纷也很少主动维权。
在此次案例中,女职工钟某遭遇侵权后,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显得十分可贵。而法院依法判决企业违法,既是给女职工撑腰,保护其合法权益,也让违法企业付出了相应的代价,给用人单位上了一堂公开的法治课,警示一些企业必须维护好女性职工的各项权益,不能因为节省用工成本而损害女性职工权益。
事实上,还有不少女性在职场上遭遇隐形歧视,导致就业性别歧视长期存在,合法权益难以保障。站在用人单位角度来看,因为顾虑女性“三期”(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在某种程度上也意味着企业“劳动成本”和不稳定因素的增加。为了减少隐形成本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一些企业选择了对女性职工合法权益视而不见。
所以,更好地保障女性职场权益,还得形成多方合力。一方面,有关部门要出台相关措施消除用人单位的顾虑,构建一套公平合理的假期成本分担机制。虽然从短期看,女性员工生育休假看似会增加用人成本,但长远看却有利于提升企业形象,提高员工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更是国家人力资源走向科学化管理和调整的必要保障。为此,有关部门不妨出台相关财政补贴、税收减免措施等,积极承担部分企业的用工成本,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
另一方面,还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应尽早提上议程,劳动仲裁机构依法公正裁决相关劳动纠纷,进一步完善投诉渠道、维权机制,加大监督和处罚力度,形成对用人单位的引导、教育和警示作用。(刘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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