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起诉离婚,法院不准分居一年后再诉,判离

广州日报 2021-03-25 04:36

民法典学堂

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章程通讯员云法宣)一对年轻夫妻结婚不久就时常发生争执,男方还在外欠下债务,女方愤而起诉离婚,但未获法院支持,原本打算试着重归于好,但两人感情也不见好转,分居生活一年后,女方再次起诉离婚。这一次,法院会支持吗?记者昨日从广州白云区法院获悉,该院最终判决准予两人离婚。据悉,对比婚姻法有关法定离婚理由,民法典新增了一种法定离婚情形,即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悠悠(化名)与小海(化名)于2016年通过婚恋网站结识,婚前小海对悠悠百般呵护、表现勤快,悠悠觉得找到了真爱,双方遂于2017年9月29日登记结婚。但结婚没多久,双方就发生了矛盾。悠悠觉得小海不仅不主动承担家庭责任,还在外负债累累。

双方因此争吵不断,夫妻感情出现裂痕。悠悠无法忍受,曾于2019年9月23日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作出了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悠悠其后也曾想与小海重修于好,但无奈小海的行为没有改观,双方感情也没有好转,后夫妻双方分居生活超过一年。

一年后,悠悠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这一次,法院会支持她的请求吗?

适用民法典规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白云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结婚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施行后的,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因此,本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悠悠和小海在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以上,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之规定,判决准予悠悠与小海离婚。

法官说法:

民法典新增离婚法定条件

经办法官指出,关于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依据此前婚姻法规定,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主要有五项: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5.一方被宣告失踪。

需要注意的是,依据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除了前述五项离婚法定条件的基础上,增加了一项离婚法定条件:“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没有前述五项法定事由,也没有证据明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本着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减少冲动离婚的原则,法院一般判决不准予离婚。

本案中,双方曾于民法典施行前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婚姻状态、分居状态等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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