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建局草拟《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的通知》 房屋续租可不向中介支付佣金

信息时报 2021-03-24 21:19

□文、图 信息时报记者 罗莎琳

租住的房子到期后,续租还要不要再向中介交佣金?这一问题在广州或得到根本解决,答案是“不用”。日前,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草拟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表示,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和出租人续约的,中介不得再次收取佣金。

房屋续租中介不得再收佣金

《通知》表示,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对收费内容实行明码标价,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和出租人续约的,中介不得再次收取佣金;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除用以冲抵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剩余租金、押金等应当及时退还承租人。

早在2019年12月,住建部等六部门印发《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下称《意见》),规范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保障住房租赁各方特别是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意见》特别强调,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和出租人续约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不过据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在广州,一些小中介机构仍然以各种理由,在续约时收取佣金。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认为,有一些房东会将房子长期委托给房产经纪公司管理,租客想续约,根本联系不到房东,只能找经纪人。在这种情况下,租客可能会被再收一次中介费。将房子长期托管给房产中介的情况越来越多,也给中介违规操作留下了空间。

在增城租房的小何,去年就曾遭遇了中介的霸王条款。去年1月,小何和朋友以2500元租下了荔城某小区的一套三房单位,看好房后中介就表示,想要租房必须交付半个月的租金作为佣金。到了去年12月,本想回老家工作的小何决定继续留在广州打拼,便对中介表示愿意继续租房。没想到中介却认为,“继续租房就必须再交1250元的中介费”。理由是:业主长期在国外,平时小何有点小事都是通过中介解决了,所以理应收这个费用。如果不交,房子租给别人照样可以收到佣金。和中介一番讨价还价后,小何无奈又交了1000元中介费。

越秀区德X地产经纪告诉记者,很多承租学位房的租客,都是一次性签约三年,不仅是为了避免找房麻烦,也是为了避免和中介的矛盾。“再次索要佣金的都是一些独家代理的楼盘,业主充分信任中介,把钥匙交给他们长期打理。”该人士还建议租客租房后,和房东建立充分的沟通和联系,房屋租约到期后,如果租客好相处,房东也不会租给他人,毕竟不是一放盘就能立刻租出去,还涉及到一个“空窗期”的问题。

也有业内人士表示,此次广州将正式出台政策,禁止中介在房屋续租时收取佣金,将进一步封闭这一违规操作。不过应该加强政策管理,制定投诉和处罚措施。

严卡“二房东”租赁周期

去年,全国出现不少长租公寓爆雷现象,租客一次性付的租金打了水漂,而“二房东”却不知去向。广州此次新政或在租赁周期上严卡死守。

《通知》规定,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广州市的商业银行开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政银企”三方监管账户,并通过该监管账户收取租金及押金。鼓励采取“押一付一”“押二付一”等交易方式。

地产学家邓浩志表示,该新政等于宣布未来房屋的租金、押金管理也有政府部门的参与,实现三方共管。这对租金违规使用将起到较好的预防作用。

此外,对于住房租赁企业转租或分租房屋的,《通知》表示,转租或分租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的剩余租赁期限。未经房屋业主书面同意,住房租赁企业收取次承租人的租金周期不得长于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周期。

邓浩志表示,这一点就是直接针对长租公寓的租赁周期。不过他表示,本就亏损的长租公寓企业可能就更难盈利了。这类企业加速退出市场的可能性也在逐渐增大。在缺少民间企业参与的情况下,租赁行业的前途如何?相关企业如何发展等?都值得关注。

《通知》其他看

点加强房源信息管理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通过“阳光租房”平台按照标准地址录入所经营的房源,取得房源代码后方可对外发布房源信息。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受托房源信息前,应当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查验不动产权属证明、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实地查看委托房屋;对委托人不是产权人的,应当查看有效的出租房屋授权委托书;对无法提供出租房屋授权委托书和不动产权属证明的,不得接受委托业务;不得发布保障性住房、禁止出租房屋的房源租赁信息。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仅可发布一次,在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对已出租或终止委托出租的房源,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发布渠道上撤除。

加强从业主体管理

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网络信息平台,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开展业务前,应当通过“阳光租房”平台实名注册推送开业信息,及时录入并实时更新从业人员名单。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或“房屋租赁”,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机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市场监管部门及时通过相关政务平台共享登记注册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通过“阳光租房”平台公开已备案或者开业报告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网络信息平台及其从业人员名单并实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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