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2020年7月29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5号)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通过的《广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1月4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制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等安全管理活动。
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的安全管理,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非经营性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非经营性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经营性储存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生态环境、气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地区、本单位定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学校、幼儿园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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