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肥料致果树死亡又没证据,怎么办?

增城日报 2021-03-24 11:18

本报讯 (记者李诗敏)“庄稼一枝花,全靠肥当家”。肥料准备得是否得当,关乎收成的高低。但当售卖化肥的商家不承认卖过问题化肥,买家也拿不出是其化肥造成损害的证据时,维权就成为了难题。

来自广东乐信律师事务所陈健培律师说到,此时可以尝试从消费者权益方面着手,以商家提供商品存在欺诈为由要求其支付三倍货款的惩罚性赔偿。

【案情还原】

2018年,增城街坊李先生出资2万元从某农资店购得名称为“精制生物有机肥料”的化肥用以果树种植。李先生在使用该化肥后,发现果树并没有生长得更好,反而出现了部分果树黄化的现象,李先生便直接将黄化果树砍除并重新种植新的树苗。

后来,随着果树黄化现象逐渐严重,李先生怀疑是肥料的问题,于是委托检测机构对留存的部分化肥进行检测。随后发现其所购买的产品仅为品质一般的肥料,并非包装上标注的“精制生物有机肥料”,而一般的有机肥就存在导致果树黄化的副作用。李先生在知道自己上当受骗后,决定起诉销售该假肥料的农资店要求赔偿。

【律师释法】

在本案中,由于李先生在发现果树黄化后就立即将黄化果树砍除,导致其无法对损害现场进行损害数额和原因的鉴定,难以举证证明侵权法上的损害原因和结果。因此,若李先生以侵权责任案由起诉农资店,将很可能面临败诉。

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在本案中,农资店将品质一般的肥料包装为品质优良的产品,其欺诈行为显而易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后附则部分的第六十二条做了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因此,虽然李先生购买化肥用于农业生产,也可以参照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此,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和六十二条,李先生的诉请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最后,农资店支付了李先生三倍货款合计共6万元赔偿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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