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供电局:多措并举保护电力设施

增城日报 2021-03-24 11:16

本报讯 (记者陈华宇 通讯员李伟 丁佳钰 张颖恩)记者昨日从南方电网广东广州增城供电局获悉,今年以来,增城区发生了2起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擅自砍伐树木导致电力设施损坏事件,这不仅给供电部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还严重影响企业、市民的正常用电,甚至威胁人身安全。

增城供电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提高供电可靠性,不断优化电力营商环境,增城供电局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多措并举开展防外力破坏工作,全力以赴保障供电安全、稳定。一是全面梳理辖区范围内外力破坏电力设施风险点,建立《防外力破坏电力设施风险防控库》。二是联合政府电力行政执法队、城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及时制止存在破坏电力设施风险的单位或个人行为。三是做好外力施工点巡维工作,每月更新隐患点情况,专人负责监督巡查是否到位,同时,对每个隐患点做好“四方交底”,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书》。

此外,增城供电局还在电力设施附近设置警示标识,利用铁马、围蔽网等对电力设施进行围蔽保护,在线路下方设置限高龙门架,对水泥杆和铁塔等完善防撞措施,喷防撞漆或贴反光贴纸,加装防撞护栏或防撞墩,对存在挖土造成倒杆倒塔风险的,及时制止施工并制定符合现场环境的稳固措施。为进一步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增城供电局已开展专项宣传活动6次,向市民派发各类宣传资料1000余份。

增城供电局提醒各施工单位及广大市民:电力设施要爱护,十个“不得”应记住!

1.不得擅自进入发电厂、变电站;

2.不得向电力设施射击、抛掷物体;

3.不得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4.不得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5.不得拆卸杆塔、拉线上的器材;

6.不得在保护区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7.不得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8.不得在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内进行爆破作业;

9.不得在保护区内种植高秆植物;

10.不得占用、损坏地下电缆管道。

市民如发现相关故障停电,可拨打24小时供电服务热线95598或关注微信公众号“南方电网95598”报障。

链接:破坏电力设施,最高可判死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八条、七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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