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吐口水引发的正当防卫案,是堂普法课
珠 江瞭望
2019年12月的一天,六旬市民唐某在大街上随意吐口水,不慎吐到19岁的学生黄某身上,唐某拒绝道歉后,双方既动口又动手,导致唐某轻伤、黄某轻微伤。去年8月,公诉机关以黄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审理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了正当防卫,且正当防卫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亦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广州日报》2月23日)。
按照传统理解,唐某、黄某之间的相互动手很像互殴。而最终,法院认定黄某的后动手为正当防卫,维护了正当防卫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刷新了人们对正当防卫概念的认知,具有很强的普法意义。
根据报道,唐某把口水吐在黄某身上,且拒不道歉,是引发冲突、激化矛盾的肇因。黄某在与唐某交涉过程中,并没有侵害唐某的行为故意。唐某在争执过程中率先挥拳殴打了黄某的面部,对黄某的身体实施了侵害行为,黄某这才实施了即时反击行为,双方随即发生肢体冲突并相互拉扯。而唐某倒地后,又用嘴咬住了黄某的左手,为挣脱唐某,黄某用拳头殴打了唐某……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对标上述法律规定,黄某的殴打行为尽管具有“互殴”的表象,却具有正当防卫的法律内涵和实质,法院作出的定性是准确的。
由吐口水引发的正当防卫案例是一堂法治课,其主题是:并非所有的相互动手都是“互殴”;并非因相互动手受到伤害、或受伤害较重的一方都是受害者,而看似吃亏的一方也有可能是侵害方;有时候,参与“互殴”的一方很可能是被迫正当防卫。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相互动手大概率会被认定为互殴,因相互动手导致对方受伤或死亡的一方很容易被定性为故意伤害。这意味着,互殴认定被扩大化了,压缩了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认定范围。互殴与防卫确实相似,容易混淆,但也有明显的区别:互殴是不正对不正,防卫则是正对不正;侵害一方先动手,或推动冲突升级,防卫一方后动手,处于被动状态……
当然,司法机关有必要进一步勘划互殴与防卫的界限,明确对应的具体认定条件、标准和情形。互殴与防卫本是对立关系,只有准确认定,才能精准打击违法犯罪、扬善抑恶,从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与社会美好风尚。
◎李英锋 公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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