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嫌疑人 三警员获刑
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一失足成千古恨。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三名“老民警”在一宗强奸案办理过程中弄虚作假,包庇嫌疑人,知法犯法终究付出代价。近日,白云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修改材料包庇嫌疑人
法院查明,2014年9月至12月,何某霖、涂某、宋某勇在担任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石牌派出所民警期间,在处理麻某哲、麻某晖涉嫌强奸张某一案的过程中,何某霖接受同案人欧某华的请托,与负责处理该案的涂某、宋某勇经合谋后,以修改案件证据材料、调解处理、不依法上报相关物证鉴定结果等方式对该案不作刑事立案侦查,故意包庇麻某哲、麻某晖,使其二人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期间,何某霖先后收受欧某华贿送的20万元,将其中3万元交由张某作为经济赔偿后,何某霖分得7.4万元,涂某及宋某勇分别分得4.8万元。
2019年8月,何某霖在接待其他公安机关调取上述案件材料时,修改原始《受理报警登记表》、提供虚假《情况说明》,继续包庇麻某哲、麻某晖。
2020年4月2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以强奸罪对麻某哲、麻某晖提起公诉(含涉嫌强奸张某一案)。2020年8月,何某霖、涂某、宋某勇在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采取禁闭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后被广州市白云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案发后,何某霖、涂某、宋某勇分别向广州市白云区监察委员会退缴违法所得7.4万元、4.8万元、4.8万元。
辩称只是给同事面子
面对指控,何某霖没有异议,请求法庭念在其作为警察,曾对社会作出贡献,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称,何某霖虽然在办案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瑕疵或错误,总体还是按照办案流程在进行,特别是在被害人张某同意的情况下作出的调解,而不是强迫性的调解,总体来说办案过程符合办案的整个流程,主观恶性及危害性比较小。
涂某的辩护人则称,在调解过程中涂某只是顺势出现,并没有主导整个调解,涂某徇私仅是给同事一点面子,并没有实质性的违法违规。且涉案被害人张某存在过错,其行为比较反常,导致涂某未能及时将该案上升到犯罪的高度。涂某及其家属愿意向被害人张某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辩护人表示,涂某从警20多年,一时失足涉案,承担赡养家庭的责任。
宋某勇的辩护人称,宋某勇并没有包庇犯罪嫌疑人的理由,其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跟何某霖的关系好,出于对何某霖的信任。且宋某勇曾获多次公安部门的嘉奖,因常年加班无法照顾家庭,已经离婚,独自照顾13岁的女儿。请求对其轻判。
三人均构成徇私枉法罪
关于涂某、宋某勇是否属从犯的问题,经查,涂某、宋某勇在案发当日是受值班领导刘某的指派处理涉案警情,其二人的处置工作并不在何某霖的指挥、领导下;涂某主动协助何某霖劝说被害人张某接受调解,但该调解并无必要且明显偏袒涉案人员;宋某勇、涂某在明知物证鉴定结果明确指向麻某哲、麻某晖存在犯罪行为时,仍不依法上交该报告,不作立案处理,并继续收受何某霖转交的贿送款。
综上,涂某、宋某勇作为案件侦办的民警,与何某霖合谋,通过多种方式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并在事后接受他人的贿送,其行为积极主动,作用明显,并非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依法不构成从犯。
法院认为,何某霖、涂某、宋某勇身为司法工作人员,结伙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三人具有自首情节,均可以从轻处罚;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三人在涉案参与程度、收受的贿送款等方面有所不同,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区别。
于是判决,何某霖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涂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宋某勇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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