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职场性骚扰 用人单位有义务“出招” 民法典明确,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加强对性骚扰进行预防和及时处置

信息时报 2021-03-24 10:11

“三八”国际妇女节是妇女争取和平、平等、发展的光辉旗帜,第111个国际妇女节刚刚过去,节日气氛热烈,反映出当今时代男女平等及尊重女性的社会良好风尚。

在我国,男女平等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我国涉及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典》《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暴法》等,各部法律可以说涵盖妇女日常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妇女权益保护息息相关。

海珠区江海街道新村社区法律顾问、广东冯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刘丽冬表示,结合日常社区法律咨询经验,预防和远离性骚扰、性侵害是妇女权益保护的重点领域之一。“法律上的性骚扰、性侵害的受害方并不限于妇女,但妇女由于生理特点的原因,往往容易成为性骚扰中受害的一方。”刘丽冬表示,了解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基本框架,树立自尊、自信的自我保护意识,有助广大妇女朋友做到守法懂法、充分运用法律知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社区值班的过程中,刘丽冬接到不少女街坊有关性骚扰、性侵害方面的法律咨询。刘丽冬引用法院判决案例,指导女街坊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广东某公司男员工林某,用电脑软件在女同事的照片上添加带有性色彩的对白文字和主题,并在同事间进行传播。女同事向公司反应、投诉后,公司调查认为,林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故将林某解雇。林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的行为是故意对照片中的女同事实施了性骚扰行为,造成了女同事的羞辱和不适,明显违背了女同事的意志。因林某的行为情节恶劣,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制度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此外,法院在判决中还明确表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提供正常的工作环境。”刘丽冬强调,女性一旦遇到性骚扰、性侵害,要保留证据,及时报警,将不法之徒绳之于法。

微社区e家通记者 温倩茵

通讯员 叶倩婷

连线民法典

《民法典》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此条规定不仅明确了“性骚扰”的行为概念,也强调了相关单位的义务,加强了对性骚扰进行预防和及时处置的责任,是防止性骚扰的保障基础,也是防治的开端。

律师提醒

处理性骚扰事件 单位要采取保密措施

刘丽冬律师提醒,性骚扰和性侵害可能发生在各个年龄段的妇女身上,包括未成年人女童、学生,这些特殊年龄段的女孩不仅需要家长的教育和呵护,建立远离性骚扰的主观意识,同时需要学校等机构单位的依法保护;当女员工在单位遭遇性骚扰时,也应拿起法律武器勇敢维权。对于企业而言,应当在《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中,明确完善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分规则,并对员工定期进行职场性骚扰防范教育培训,采取合理的措施预防和制止员工对同事实施性骚扰。单位未在制度上进行预防,或在发现或接到性骚扰投诉时未尽受理义务的、或未尽调查处置、防止制止等义务的,也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单位在进行性骚扰事件调查时,除了注意有效证据的搜集外,还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避免对涉事人员的名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利益等造成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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