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租房“跳单”也要“买单” 广州不少中介叹取证太难

羊城晚报 2021-03-24 09:54

羊城晚报记者陈玉霞

接受中介服务后,直接找房东租房,中介能主张报酬吗?近日,北京一中院首次适用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关于“跳单”的新规定,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宗“跳单”案:租户需支付中介居间费27000余元。对于这个审判结果,广州多位二手房中介经纪人并未感到乐观,他们表示,由于难以提供实质证据,目前被“跳单”后维权仍较难。

多位中介表示曾被“跳单”

22日,记者采访了多位广州二手房中介经纪人,他们表示,“跳单”事件在业内并不少见。

从业十多年、已是某大行海珠分店店长的经纪黄小姐说,自己和同事们有被“跳单”的经历,“自己带着客人看了很多房子、和业主不断洽谈,整个过程为期三个月,但最终客人跑到其他中介行去成交了,我们都觉得挺委屈”。一位入行两年的知名品牌中介行的经纪胡先生告诉记者,自己最近一次被跳的单,是一套400多万元的住宅买卖单,佣金损失近9万元;而同事被跳的单更大,是700多万元的住宅买卖单。

虽然多位经纪都说到自己有被“跳单”经历,不过也有经纪表示,整体来说,在广州的二手房市场里,“跳单”现象不算严重。“很多买家、租客、业主都会尊重我们经纪的劳动,有些交易成功后,他们还会很感谢我们。那些不讲道德的客户,算是比较少见的,”某大行天河分店店长彭先生说。

难以提供实质证据维权难

对于被“跳单”,上述经纪都表示,因为维权难,追讨佣金几乎就没成功过。

黄小姐说,自己和同事经历的被“跳单”,最终都因没有有力证据证明,只能不了了之。胡先生说,对于一盘多放的现象,经纪要维权很难,哪怕是自己公司有法务部,但都因经办人难提供实质证据,导致无法追讨。“比如客户来看楼时用其本人身份,但网签时用其他人的身份,我们查网签时也难以发现究竟是否同一单生意。”胡先生表示,对于独家放盘的房源,经纪们若被“跳单”,此时维权就相对容易很多,因此,独家房源的“跳单”现象是最少的。

“跳单”违约如何认定?

“跳单”,在广州业界也叫做“飞单”。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委托人是否构成“跳单”违约行为,主要在于以下几点:中介方是否提供了房源信息或成交机会,积极依约履行媒介服务;中介方是否为涉案房屋的独家代理,若否,委托人便有权另择中介方或者通过其他正当途径来获得居间信息;委托人是否利用中介方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委托人未利用该中介方提供的信息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委托人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合同的成立;委托人主观上是否存在逃避支付佣金的恶意(如买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是从其他正当途径获得房源信息,却绕过中介方委托其亲人直接与卖方签约,可认为是属于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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