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审议通过核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需获核对对象授权

广州日报 2021-02-09 03:59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何涛、申卉

昨日,15届13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旨在规范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制度公平、公正实施。同时规定,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应取得核对对象的书面授权(含合法的电子授权)。

开展核对应向核对机构出具书面需求文件

《办法》规定,市、区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辖区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本市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事项需要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作为参考的,可提请核对机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开展核对。有关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授权,需对特定人员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调查的,可提请核对机构开展核对。

《办法》还对核对对象进行了明确,核对对象是指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社会福利资格,需进行资格审核、复审、动态管理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需要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申请人(特定人员)及其家庭成员。

业务部门提请核对机构开展核对的,应当向核对机构出具书面需求文件(含合法的电子文件),并提供核对资料。业务部门、核对机构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应取得核对对象的书面授权(含合法的电子授权)。

家庭财产指所有实物财产和金融资产的总和

《办法》还明确了核对规则及内容。该《办法》规定,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内容一般包括核对对象家庭的基本情况、收入、财产以及支出情况。家庭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及经营成本后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家庭财产是指核对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所有实物财产和金融资产的总和。其中,实物财产包括:房屋、商铺、车位等不动产;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工程机械;古董艺术品;其他有价值的实物财产。

上门核实应派出至少2名工作人员

《办法》规定,核对工作以信息化核对为主要方式。核对机构通过与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开展信息共享,代为核对、查询经济状况等情况。核对机构认为有需要的,也可以采取上门核实、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开展核对,以及联合市各有关部门或单位,在该部门或单位的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核对机构进行上门核实、邻里访问以及联合市有关部门或单位开展核对工作时,应当派出至少2名工作人员,并出示相关证件。核对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不得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办法》规定,核对机构接受核对需求后,应在10个工作日完成核对,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业务部门出具《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业务部门应当将核对结果告知核对对象。

《办法》要求,核对机构应当建立核对工作诚信信息管理机制,将核对对象及相关单位在核对过程中的诚信信息通过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等平台。核对机构、业务部门等所有接触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的工作人员,应按照工作需要的原则确定信息知晓范围,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据悉,《办法》实施后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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