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协议“保婚” 男方若提离婚须赔75万元?
广州增城法院审理一起离婚诉讼,判决上述协议无效
新快报讯记者黄嘉丰通讯员赵志琳黄煦婷报道广州一对夫妻此前离婚不被法院准予,经冷静协商后,双方决定不再离婚,为此还签订“保婚”协议,规定“只要女方无外遇等重大过错,男方要离婚就得赔偿75万元并支付利息”。这样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近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相关协议限制离婚自由,判决协议无效。
新快报记者从增城法院了解到,阿美和阿军于1993年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感情因家庭琐事而逐渐恶化,阿军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不过,法院判决不准予二人离婚。阿军和阿美经协商后决定不再提离婚,且两人为了确保协商成果“落地”,还签订了涉及离婚限制内容的“保婚”协议,约定若阿美不存在第三者或不准阿军回家入住等重大过错,阿军提出离婚,则须向阿美支付补偿款75万元,且从协议签订之日起按每月0.5%支付利息。
不料,协议签订后不到半年,阿军又到法院起诉离婚,开庭时阿美当即表示同意离婚,两人就解除婚姻关系当庭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双方调解离婚后,阿美随即向法院起诉要求阿军按协议向其支付补偿款75万元及相应利息。
对此,阿军称双方签订协议后,因阿美存在第三者和不准阿军回家入住等重大过错,所以阿美才是导致双方离婚的过错方,但阿军未能举证证实阿美存在上述情形。阿军还称该约定属于为离婚设置障碍,目的是使其不敢离婚、不能离婚或必须付出沉重代价才能离婚,应属于无效约定。
说法
以巨额补偿款限制离婚自由属无效
增城法院一审认为,双方关于支付75万元补偿款及利息的约定显然属于以巨额补偿款来限制阿军的离婚自由,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是无效的约定。故判决驳回阿美的该项诉请。判决结果出来后,阿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增城法院经办该案的法官指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但不应限制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而所谓“保婚”协议若以类似于“谁在婚姻关系的存续过程中提出离婚,谁就要付出赔偿巨款”等限制离婚为主要内容,则其就会因涉及限制他人离婚自由,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而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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