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印发住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议价规则 调整停车费需过半业主同意

南方日报 2021-02-04 06:55

南方日报讯(记者/黄舒旻)日前,为合理引导住宅停车场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住宅小区停车服务市场正常价格秩序,广州正式印发《广州市住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议价规则(试行)》(下称《规则》)。

《规则》明确,对于已售住宅,需制定或提高住宅停车场收费标准的,住宅停车场经营者需与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住宅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擅自制定或者提高住宅停车场收费标准。

具体而言,《规则》提出,对于待售住宅,建设单位和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停车收费制定依据、成本情况、停车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等内容,并以书面形式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主动公布、作出承诺;对于已售住宅,需制定或提高住宅停车场收费标准的,住宅停车场经营者与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住宅停车场收费标准进行协商。

在启动住宅停车场收费协商议价程序后,住宅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启动协商议价程序的有关情况,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主动公示书面报告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住宅停车场经营者与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住宅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将协商过程和结果向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规则》强调,未按本规则规定的协商议价程序完成协商的,住宅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擅自制定或者提高住宅停车场收费标准。

对停车场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则要求进行协商议价擅自制定或提高停车收费标准、未如实报告和公示相关信息、违反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及价格手段欺骗诱导业主与其进行交易、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变相提高价格或价格歧视等价格违法行为,可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由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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