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21年度广州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告
专题
各社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广州市深化消防执法改革若干措施》(穗厅字[2021]4号),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应当主动向消防救援机构申报备案,现就2021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依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职责,保证消防安全。
二、全市范围内符合《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附件1)的单位(场所),应主动到所在区消防救援大队申报备案。申报时间为即日起至3月1日,经消防救援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消防安全重点(高危)单位名录。
三、2020年已经申报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且至今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单位,可以直接确定为2021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此次可不再重新申报;因调整、整合或关停且不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应及时告知辖区消防救援机构,消防救援机构核实后将对重点单位名录库予以调整。
四、凡属申报对象的单位,应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登记表》(可在微信公众号“广州消防”或者微博账号“广州消防”下载电子表格后,自行打印)中内容认真对照填写完整后,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申报表填写完成后发送电子邮件或将纸质文档交至所在区消防救援大队(附件2)。
广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1年2月1日
附件1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广播电台、电视台;
2.城镇的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5.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其界定标准,以及其他需要界定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质的单位及其标准,由省级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1.国家和部(委)级科研单位;
2.省级重点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4.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5.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7.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1.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游客服务中心、大型高速公路服务区;
2.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银行、保险机构;
3.交易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期货等金融交易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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