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发文表达对房屋看法,侵害房地产公司名誉权吗? 广州法院对民法典实施后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作出裁定

广州日报 2021-02-03 03:59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章程通讯员许燕玲

作为业主,李兴(化名)在个人公众号上先后发表多篇文章表达自己对某房地产公司意见看法,该房地产公司认为这损害其名誉,向法院申请要求禁止李兴继续在其个人公众号上发表文章。据悉,这是民法典实施后广州法院受理的首份侵害人格权禁令申请。近日,法院在举行听证后作出裁定驳回房地产公司申请。

事情缘起:

发布多篇文章表达对房屋质量的看法

李兴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产,房屋尚未交付。2020年5月至8月,李兴通过自己注册的自媒体公众号陆续发布了10篇涉及某房地产公司的文章,文章中出现了针对某房地产公司的过激不文明用语。

2020年10月,某房地产公司以李兴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上述10篇文章被自媒体平台删除,之后李兴又通过该公众号发布多篇文章,内容主要是对其购房遭遇的描述和对房产质量的主观感受,其中包含一些情绪化用语。

某房地产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广州互联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请求禁止李兴在某自媒体平台发布侵害该公司名誉权的文章、言论。

法院随后举行了听证,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房地产公司的申请。

法官说法:人格权侵害禁令要考量“现实紧迫性”

经办法官指出,判断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是否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条件,应当综合考虑四方面因素,即请求保护的权利种类、侵害行为的存续、现实紧迫性、利益衡量。

结合本案,房地产公司作为法人依法享有名誉权。听证中,李兴声称:“如果房地产公司不作整改,解决房屋质量问题,将会再发文章。”但该行为是否侵害房地产公司名誉权,应当综合考虑双方的法律关系、行为的性质、目的、方式等因素进行判断。

根据听证时双方陈述,可以认定因房产至今未交付,双方产生争议。从新发布的文章内容来看,李兴的言论主要针对的是房屋质量及房地产公司是否已履行承诺等问题,其中含有情绪化用语,反映出李兴对楼盘质量的负面评价及对某房地产公司的不满情绪。“尽管双方对文章描述的有关事实是否属实存在争议,但相关言论仍属购房者对购房体验和感受的主观描述,出于维权目的而发布的可能性较大,不同于故意捏造事实、恶意诽谤,房地产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商对此应当予以必要的容忍。”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兴有侵害某房地产公司名誉权的较大可能性。

同时,鉴于李兴发布的言论影响范围有限,即使存在部分针对房地产公司的负面评价,对房地产公司也难以产生通过事后救济不能弥补的财产损失。因此,该案情势不具有作出禁令的现实紧迫性。

此外,在李兴不具有侵害房地产公司名誉权较大可能性的情况下,作出禁令将严重限制李兴作为购房者评论房地产开发商的权利,从而导致双方之间的利益失衡。

“住房是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问题,当禁令内容可能涉及购房者基于维权目的发布的言论时,法院应当慎重并从严审查,充分考虑禁令的社会影响。”结合本案情形,若法院作出禁令,可能会产生房地产开发商可以利用人格权侵害禁令阻止购房者发布相关言论的不良示范效应。

综上所述,现有文章内容不足以证明李兴具有侵害房地产公司名誉权的较大可能性,不及时制止其行为给某房地产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能性较小,且作出禁令可能会造成当事人利益的失衡,也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不利影响。为此,房地产公司的禁令申请,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不过,需要说明的是,法院是否作出禁令取决于审查禁令申请时的案件情势。法院对本次禁令申请的驳回,并未排除某房地产公司根据案件情势新变化再次提出禁令申请的权利。因此,李兴通过网络发布批评某房地产公司的言论时,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专家点评:人人都有麦克风,但不能逾越法律边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石佳友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法人享有名誉权。本案中,申请人请求保护的名誉权,属于其依法享有的人格权。

从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的措辞和立法意旨来看,其强调损害的急迫性、严重性、不可修复性和不可逆转性;禁令所针对的往往是一经发生即造成无可挽回的重大损失的严重侵权行为(如威胁在网上公布他人的不雅视频,发表对他人名誉有严重损害的报道)。同时,是否作出禁令涉及申请人的人格权与他人的基本权利之间的平衡保护,为此需考虑第九百九十八条所规定比例性原则,尤其是当事人身份(消费者/经营者)、行为的目的、方式与后果等因素,以及禁令的必要性;本案中,申请人可以通过及时公布客观事实等手段来进行回应,以防止其名誉受损。可以看出,法院的此份裁定对上述要点进行了充分考量,对双方的合法权益进行了平衡保护,因此裁决结果是适当的。

“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民事主体享有通过网络发表言论的权利,但不能逾越法律规定的边界。”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鲁晓明提醒,经营者有权依法维护自身的名誉权,但应当尊重消费者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合理评价的权利;消费者在描述自身购物体验和发布评价的过程中,亦应当基于客观实际,不得捏造事实、恶意诋毁。

新闻推荐

“列车宝宝”“铁路妈妈”相遇春运中

■“列车宝宝”和妈妈一起,带着防疫物品来看望“铁路妈妈”。通讯员供图新快报讯记者许力夫通讯员刘雯赵艳梅报道1月...

 
相关阅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