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从公寓坠亡 家属索赔148万 法院驳回诉请:公寓无证经营与顾客死亡无关
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男子嫖娼后从公寓坠楼身亡,家属质疑公寓无证经营、未如实登记信息、纵容嫖娼违法犯罪活动、窗户设计不规范,索赔148万余元。近日,广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男子入住公寓后坠亡
据白云区法院一审认定:2019年6月19日6时23分许,李某入住赖某经营的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某公寓311房。6月19日6时51分许,李某坠楼。7时05分许,救护车到达现场。李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6月19日7时30分死亡。
李某入住后到底发生了什么?他又为何会从公寓坠楼?公安机关开展了调查。公安机关在床头柜下发现一个包装袋已经撕烂的避孕套,床和床头柜之间的地面发现一团纸巾。窗户离地面高为80cm,放电视的桌子上发现一枚鞋印,鞋印与死者鞋为同一种属。窗户东侧外沿发现一枚残缺鞋印,鞋尖朝外,鞋印花纹与死者鞋花纹相似。
公寓经营者赖某反映,当日有两名穿蓝色短袖男子前来开房,用名为汪某的身份证开了311房,其中一名男子将钥匙给了一名身穿白色上衣的男子(即李某),一名白衣女子跟着李某一起上了三楼。两名蓝色上衣男子随即离开。
据介绍卖淫的男子韦某交代,当日他收取了李某嫖资250元(包房费等),用一张捡来的身份证开了房,当时白衣男子“是醉酒状态”。卖淫女子称,“闻到他身上有酒味,精神状态是清醒的”,完事后,她与客人打招呼后就离开公寓,未见其有异常。
公安机关还调取了公寓门口、前台及外围监控等,调查结论认为,暂未发现李某有受他人侵害的情况。公安机关还对韦某、卖淫女子、赖某等人予以行政处罚,并取缔该公寓。
家属质疑经营者违法
此后,死者家属将公寓经营者诉至白云区法院,索赔148万余元。家属质疑,赖某无证经营宾馆,且在经营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李某死亡,应承担责任。家属还认为,赖某没有如实登记入住人员信息,在经营管理上存在过错。赖某纵容他人在其经营场地内从事违法活动,增加了经营场所内的不稳定不安全因素。同时,案涉房间窗户也不符合规范。
家属不认可李某存在攀爬行为,认为李某应是失足坠落,失足的原因可能是李某当时站在窗边乘凉,由于窗台过矮导致坠落。退一步讲,即使李某对其坠楼存在过失,赖某可以减轻责任,仍应承担主要责任。
赖某则感到很冤,他认为,自己无证经营宾馆只是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并不直接导致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他也并不知道死者要嫖娼,也没有纵容死者嫖娼,未登记入住人员信息及死者在宾馆嫖娼与死者坠楼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房间窗户上安装了玻璃窗,玻璃窗完好,关窗后不留空隙,窗户前摆放了电视柜、电风扇挡住了窗户,李某跳楼自杀的可能性极大。因此,赖某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一审白云区法院驳回了李某家属的诉讼请求。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李某系因嫖娼目的入住涉案公寓,在入住时特意以他人身份证开房,并未进行实名登记。在李某自身行为明显违法、故意规避管理的情况下,家属主张赖某未如实登记入住人员信息,管理上存在过错的理由不成立。家属主张赖某参与容留他人卖淫,未有公安机关对此作出认定或予以处罚,故不予采纳。至于赖某无证经营公寓的问题,属于在相关职能部门行政管理中的违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亦无因果关系。
根据派出所调查结论,李某坠楼原因排除了受他人侵害的情形,符合自行坠楼的情形。根据调查情况分析,李某生前经由放电视的桌子攀爬上窗户,具有高度可能性。案涉窗户距离地面虽低于建筑设计规范要求90cm,但在李某故意攀爬上窗户的情况下,窗户的高度问题不能成为本案要求赖某承责的事由。李某攀爬窗户行为是由其个人主观意志所决定,应对自身行为所产生的危险性具有认知能力,应对坠楼致死的后果自行承担责任。
因此,家属以赖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不成立。二审于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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