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高空抛物需要无死角立法
来论
1月4日,中央电视台《现场》栏目直播了广州越秀区法院审理的一起高空抛物案。这也是《民法典》实施后广州首个当庭宣判的高空抛物案。
案情是,2019年5月26日,年近七旬的庾某某在小区散步,突然一瓶矿泉水从天而降,致其受惊吓摔倒,造成右侧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等多处受伤,构成十级伤残。经查,高空抛物系35楼的黄某某家小孩所为,黄某某支付了1万元后未再支付其他款项,引起诉讼。法院认为,矿泉水瓶虽未直接砸中原告,但导致其受惊吓倒地受伤,与其伤害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依照《民法典》规定判决赔偿9万余元。
虽然没有直接砸中,但冷不防地有东西从天而降,会使人突然一惊是毋庸置疑的。别说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的老年人,即使没有相关疾病,受惊吓而不知所措,慌乱中摔倒受伤也是难免的。如同意外惊吓引发心脏病等发作一样,受惊吓而摔倒受伤,也确实与惊吓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应当对其引发的损害负责。别说《民法典》已生效实施,即使尚未生效,依照原《民法通则》或者《侵权责任法》,抛物人的赔偿责任也是少不了的。
其实,这还只是民事赔偿问题,如果抛物的不是小孩,还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2018年济南发生的“天降菜刀案”、“天降酒瓶案”以及其他地方先后发生的高空抛物没有砸着人、惊着人也没有砸坏物品等造成任何现实危害案,抛掷者都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责,甚至判处三年左右的实刑,更别说这种吓着人、造成现实损害后果的。尤其是,刚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直接增加了高空抛物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即便不是有意的砸人、砸物,而是不负责任的随意抛掷,具有相应危害性也是无可否认的。就应当禁止一切高空抛物行为,对不管惊着人还是没惊着人的任何高空抛物行为都应当追责。唯有如此,才会使人鉴于高空抛物的责任后果,打消可能砸不着人、惊不着人、不被发觉发现的侥幸心理,不敢高空抛物。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虽然禁止一切高空抛物行为,但只能使造成损害后果的才承担相应责任,对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无能为力。刑法虽然增设了高空抛物罪,对没有造成现实危害后果的也可追责,但只限于“情节严重”。这就留下一个漏洞,即对没有造成现实损害的“情节不严重”行为无法追责。还望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时能将这一漏洞补上,通过对这种情况处以拘留或者罚款处罚,通过刑法、民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齐发力,织成一张完整的“防抛网”,切实消除高空抛物之害。 □吴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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