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擅自离开 理赔不成竟作伪证篡改病历理赔被罚3万元

羊城地铁报 2020-12-03 08:43

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章程通讯员梁艳华)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不管不顾离开现场,导致商业保险不能理赔,还处心积虑篡改病历,希望通过假证据获得理赔。记者近日获悉,该名作假者“偷鸡不成蚀把米”,不仅输掉了官司,还因为妨害司法行为被广州市越秀区法院罚款3万元。

事发当日,小高驾驶登记在其父亲高某名下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和行人罗某受伤。小高在事故发生后随即离开了现场。经交警认定,小高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保险公司认定小高在事故发生后无正当理由离开现场,据此拒绝对被保险人高某赔偿保险金。

高某称,儿子是因身体不适才离开事故现场前去就医,并提交就诊病历作为证据,以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支付商业险及交强险赔款共17万余元,其中包括高某为罗某垫付的医疗费13万余元,车辆受损修复费用3万余元。

越秀区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小高病历上的就诊时间存在明显篡改痕迹。经过调查取证,法院查实小高并无该时间段内的就医记录,这份证据是伪造的。

越秀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向高某支付保险赔款10000元。驳回高某其余诉讼请求。

高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生效后,越秀区法院对高某伪造证据、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作出罚款决定,对其处以罚款3万元。之后,高某接受处罚并主动向法院缴纳了罚款。

法院指出,交通事故发生后,留在事故现场及时主动接受交警部门调查和检验是驾驶员应当承担的基本义务,同时也是对交通事故相对方生命财产安全的应尽责任。驾驶员离开现场的行为直接产生逃避交警对其进行检验、鉴定以确定其是否适合驾驶车辆的后果,导致事故的性质及原因无法查清,将加大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和范围。

本案中,第三者责任险及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以黑体加粗的方式将相关免赔事由向投保人进行告知,且高某在投保单上签字予以确认,保险公司已就相关免赔事项进行了明确说明。小高在无法定事由及不可抗力情形下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符合商业险保险条款关于免赔的约定。所以,高某请求保险公司承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责任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高某为规避商业保险的免赔事由,故意篡改病例,编造其儿子小高是因身体不适离开事故现场前去就医的谎言,属于伪造重要证据的行为,妨害了人民法院正常审理案件,造成了司法资源浪费。故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视情节对高某做出了予以3万元罚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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