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万首付就能买到价值百万的房屋? 区法院提醒:警惕“超低首期”“零首期”购房的风险

增城日报 2020-11-26 09:50

本报讯 (记者黄婧琪 通讯员陈丽红、黄煦婷)购房“低首付”已成为一种惯用的促销手段。这看上去很美的“低首付”究竟是馅饼还是陷阱呢?近日,区法院处理了一起购房案件。

2019年8月,被告林某某想在增城买个套间,但是手上仅有10万元左右,这时,他刚好看到任职于A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微友小张在朋友圈里发布售房信息,其中有一条售房广告极具诱惑力,上面载明:仅须支付9万元首付款,便可买到某小区内一套90多平方米的房子。

林某某便迫不及待地通过小张联系上了卖方,并达成了购房意向。随后,林某某、卖方及A公司共同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总购房价为150万元,其中,林某某须自行支付定金5万元,剩余房款145万元可全部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支付给卖方。此外,林某某还向A公司出具了《居间服务费支付承诺书》,承诺向A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22000元。

然而,在三方签订了合同之后,林某某却被A公司告知除已支付给卖方的定金5万元外,还要另外支付按揭费用、税费近20多万元,且需要提供虚假银行流水用于按揭。20多万元超出其支付能力,且虚假的银行流水被发现后银行是否会拒绝按揭,会不会承担法律责任?林某某迟疑了,最终,他拒绝支付按揭费用,拒绝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卖方以林某某违约为由没收了其先前支付的5万元定金,A公司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某支付中介服务费22000元。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本案所涉及房屋买卖交易无法继续履行的后果,A公司与林某某均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因此,A公司关于林某某按《居间服务费支付承诺书》支付居间服务费22000元及违约金的请求理据不足,不应予以支持,但考虑A公司对于促成林先生与卖方达成房屋买卖的合意确实做了较多前期工作,且林某某对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判决林某某向A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2000元。

法官提醒:

购房者首先要重视按揭贷款政策信息的获取。我国各大银行的按揭贷款政策都是公开透明的,如果对于“在正常情况下购房需要支付几成首期款”“金额是多少”等事项存在疑惑,应通过正规渠道咨询银行工作人员或客服人员,而不能仅仅听信房屋中介机构的一面之词。因为,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中,购房者最主要的义务就是支付首期款以及成功获取经银行审批、发放的按揭贷款,一旦上述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纰漏,购房者就有可能因为不能如期支付购房款而要向售房者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警惕“超低首期”“零首期”购房的风险。由于银行的按揭贷款额度是有政策规定的,“超低首期”“零首期”就意味着可能要向银行提供与真实交易价格不一致的合同以提高购房额度,这将使购房者面临因银行按揭贷款审批未通过而导致的无法支付购房款的巨大风险。因此,广大购房者需要谨慎对待“超低首期”“零首期”等宣传广告,以免造成自己不必要的麻烦或损失。

最后,规范房屋中介机构的信息发布及辅助服务提供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房屋中介机构有为房地产交易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房屋交易专业知识辅助的义务,包括对提前赎契、涂销抵押、按揭贷款、房屋交易税费等相关政策、规定及交易风险进行详细说明。如果买卖双方对上述事项产生争议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房屋中介机构又不能举证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可以对相关中介费予以减免。若房屋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造成交易当事人经济损失的,还有可能会被追究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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