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区法院审结多起“碰瓷”案件 用黄鳝血冒充流血诈骗钱财严惩“碰瓷”骗财 构建法治广州
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章程通讯员云法宣)事先编好“剧本”,环环相扣互相配合,假装“报警”劝私了……注意!你可能是遇到“碰瓷”团伙了。近年来,“碰瓷”现象时有发生,性质恶劣、手法隐蔽多样,既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也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近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就审结多起“碰瓷”案件。
典型案例一:
扮警察欺骗被害人“私了”
2019年3月开始,罗某永为非法牟利,伙同周某达、赖某梦及其他同案人(另案处理),事前准备好小汽车、假车牌、太阳伞、黄鳝血等作案工具,在罗某永的安排下,以故意“碰瓷”制造交通事故,然后滋扰、纠缠被害人,并由同案人伪装警察,以“与被害人交流并建议赔偿私了”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先后骗得被害人张某、杨某等7人每人200元至4100元不等,共计人民币18600元。
以罗某永为首,逐渐形成以“碰瓷”为“主业”的恶势力犯罪组织,经常在白云区多条道路上有预谋地实施诈骗犯罪活动,影响群众正常生活与出行,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永、周某达、赖某梦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罗某永、周某达、赖某梦共同实施犯罪而形成恶势力犯罪组织,罗某永属于组织的纠集者,是主犯;其余两人属于组织的其他成员,是从犯。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为此判决被告人罗某永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余两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及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典型案例二:
骑车跌倒佯装被撞
2020年1月8日6时许,被告人余某华伙同同案人“拐佬”“风子”(均另案处理)经合谋以“碰瓷”的方式作案,到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凯云新世界后门、凯云商务酒店门前路段,由“风子”提供目标,余某华驾驶小轿车刻意占道低速慢行,“拐佬”骑自行车故意碰撞途经该处的许某明的小轿车,制造交通事故并倒地假装受伤,再以赔偿医药费为由假装报警,从而敲诈得许某明的20000元。得手后,余某华分得赃款1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华结伙敲诈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余某华伙同同案人采用“碰瓷”要挟的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以敲诈勒索罪认定。被告人余某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判决被告人余某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典型案例三:
逼迫被害人变道后勒索
2018年3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添伙同同案人(均另案处理)经合谋后,准备用于作案的假血液和无线移动电话机(佯装报警,联系同案人用),到金沙洲某服务区附近,先由同案人驾驶汽车逼迫被害人蓝某驾驶的汽车变道,再由王某添趁机骑共享单车凑近后假装被撞倒,以此勒索车主蓝某人民币15000元,因被伏击于此的民警及时发现并控制而未能得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添被公安人员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添结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某添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犯罪未遂,且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此,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后果,对被告人王某添适用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故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添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王某添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
“碰瓷”犯罪常见两类情况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首次明确界定何为“碰瓷”,还明确了“碰瓷”的法律适用及定罪量刑。
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第一次对“碰瓷”行为作出了准确界定,即“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同时,《指导意见》对实施“碰瓷”构成的犯罪进行了梳理,并分类予以明确。常见情形分为诈骗和敲诈勒索两类:1.诈骗类。制造假象,采取欺骗、蒙蔽手段诱使被害人上当,从而获取财物,其突出特点是“骗”,主要涉及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虚假诉讼罪;2.敲诈勒索类。不仅制造假象,而且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以实施轻微暴力、软暴力或者以揭露其违法违规行为、隐私、扬言侵害相要挟,从而获取财物,其突出特点是“敲诈”,主要涉及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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