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通公益诉讼诸环节,黄埔检察“巧帮忙”有妙文章
日前,广州中院依法对黄埔检察方支持起诉、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起诉的四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做出了《民事调解书》,持续近四年的林业执法案件终于以法庭调解的方式化解了执行难题。
这一林业执法困境的化解,是从一纸由行政机关发向检察院的“求助公函”开始。
20多年前被承包出去的果园,陆续有经营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做起了“农家乐”,造成4359平方米的林地被毁,一度被中央环保督察组“盯上”,行政机关早在2017年5月对此做出处罚,并要求限期恢复原状,但“因为无法强制执行”,使得林业执法一度陷入困境。据媒体报道,林业执法部门在陷入执法困境后,主动向黄埔区检察院发出了求助公函,后续系列民事公益诉讼的启动,以及检察机关在其中的支持作用,由此渐次展开……
值得注意的是,由黄埔检方促成的系列公益诉讼,行政机关的角色似乎有别于其他案件,其并非因违法履职或不作为而成为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而是公益诉讼案件的线索提供者,这样的场景与互动在实践中并不多见。
首先,检察机关支持公益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可以找到非常明确的制度安排,且现有制度也给行政机关向检察院“求助”留有空间。公益诉讼制度框架中,检察机关“发现”公益诉讼线索的表述多次出现,但对发现线索的具体方式并未有明确限制。行政机关的求助自然也可以是检察机关获得公益诉讼线索的一种渠道,而且涉事行政机关在相关个案中也并不存在怠于履职,需要检方启动“官告官”的情况。
当然,林业执法也并非完全没有行政强制权,只是其强制措施使用的范围、强度正越来越受到约束,这或许也是媒体报道所言“无法强制执行”而非“无权强制执行”的原因。行政机关寻求检察机关帮助,客观上起到提供公益诉讼线索的作用,本身有助于打破各方在社会治理(特别是公益诉讼)中留给公众的某种刻板印象,行政执法部门除了做公益诉讼的被告,还可以是其他有积极作为的角色。而检察机关在具体公益诉讼的实践中,除了是诉讼提起方,也可以成为公益诉讼的积极支持者。
公益诉讼依然属于新鲜事物,在现行制度安排中,无论是民事公益诉讼发起前的公告征集适格起诉主体,还是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督促程序,都给检察机关设定了一个公益诉讼的“补位人”角色:适格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或者不作为机关继续怠于履职,才有检察公益诉讼的“披挂上阵”。不断发掘的公益诉讼线索,越来越常态化的各类公益诉讼实践,检察机关在其中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黄埔系列毁林案的执行进展,无论是行政机关这一公益诉讼“线索提供人”的新角色,还是检察机关作为诉讼支持者的法定形象,应当说都是在公益诉讼范围拓展与内容充实上的有益探索。
为捍卫社会公共利益而生的公益诉讼,从始至终都需要案件线索、范围与提起主体的不断拓展。如果说此前介入个人信息保护是公益诉讼范围的拓宽,借助“圆桌会议”聚焦高空抛物是对公益诉讼形式的丰富,那么此番黄埔检方抓住行政机关“求助”的契机,支持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更是对公益诉讼的深度、广度与社会参与度都有所贡献。健康良性的现代社会治理需要各方的合力,需要尽力打破角色的定势思维、路径依赖,需要调动和发挥更多社会成员的参与。公益诉讼更从来不是检察机关一肩可担的重任,需要呼唤更多的同行者、同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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