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打球猝死 家属质疑场馆未配AED

信息时报 2020-11-06 01:05

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小伙在天河体育中心打篮球时猝死,家属质疑工作人员抢救不及时,场馆未配备急救设备,遂起诉至法院。体育中心收取5元入场费,要不要为小伙之死负责?近日,广州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

2019年3月16日下午,小陈支付5元入场费用后,进入天河体育中心经营管理的篮球城内与自发相约而来的朋友打篮球(半场)。期间小陈也会下场休息,一切正常。

当天18时30分48秒,小陈在无人碰撞的情况下,传完球后突然俯身蹲下,接着仰面躺在球场上。球友发现后立即上前查看。经拍叫呼喊后,小陈自行站立起来,但在向前走了几步后再次身体倾斜欲倒。几名跟着他的球友及时伸手扶着,慢慢顺势放小陈坐下,小陈最终躺倒。球友见状,随即将小陈四肢展开放平,检查情况。

期间,体育中心工作人员高某强从篮球场旁边经过,发现小陈异常后上前查看。看到小陈再次倒地,高某强发现没有带对讲机,于是跑着离开球场前往服务中心取东西。期间有球友开始按压小陈胸部,但动作幅度较轻且有不时间歇。有工作人员过来查看,并拨打电话。

18时32分40秒,高某强跑着回到现场,将一瓶风油精递给现场施救的球友,随即他又转身跑回服务中心方向。之后有工作人员闻讯赶来,疏散围观人员,其后有人接替进行心肺复苏。高某强也再次返回现场。

据了解,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120急救于18时33分44秒接到报警后于18时37分出车赶往现场。天河体育中心工作人员也通过球场广播播报篮球场有人晕倒需寻找场内医务志愿者到场帮忙的通告。18时48分21秒,120急救医护人员在保安的带领下出现在篮球场上;15秒后,医护人员来到小陈身旁开始接手急救。当天19时22分,小陈被宣布临床死亡,原因为心跳呼吸骤停。

后经鉴定,小陈符合心源性猝死。2019年4月3日,天河体育中心和小陈家属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协调下达成《调解协议书》,由天河体育中心给予慰问金5万元。该款项已于当日支付完毕。

家属认为,猝死的黄金抢救时间是4分钟,该4分钟内天河体育中心工作人员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没有急救医疗人员也没有抢救设备,工作人员高某强有急救证但没有立刻救人而是跑开,留下不会心肺复苏的球友,事实上已经错过黄金抢救时间,是导致小陈死亡的最直接原因。其后,小陈家属将天河体育中心和市体育局起诉至法院,索赔逾百万。

法院一审

未履行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场馆承担次要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天河体育中心的应急反应速度不慢,也有及时拨打120求助、通过广播寻找医务志愿者、疏散围观群众、及时汇报等,尽到了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遗憾的是,包括高某强在内的天河体育中心所有工作人员始终均未能直接参与到现场急救的关键行为中。

从以往情况来看,发生在天河体育中心场馆内的群众猝死案件并非首次,这对专业化、高水平的运动场所经营方来说,对其风险评估、行为判断和应急处置能力也相应提出更高要求。相对于其所面向的消费群体,天河体育中心所拥有的人力、物力条件,在其处发生的类似事件概率,应急处置的专业性提升空间等而言,尚不足以认定其已经在安全保障义务履行上尽到了合理的程度。

法院指出,鉴于心源性猝死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场合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无法作出小陈在得到规范急救措施情况下必然能挽回生命的假设,也不能苛求在后来现场已有人进行相对专业的心肺复苏急救时,仍要天河体育中心工作人员接手亲为。因此,小陈对自身发病死亡的结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天河体育中心应在其未履行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酌定天河体育中心在10%的份额内对小陈的死亡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于是判决扣除已经先行支付的5万元后,天河体育中心仍应承担赔偿46255.92元。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二审

AED非篮球场必配设施,不能据此认定存在过错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一般来说,成年人对其参加的体育运动中潜在的风险具有一定判断能力,其自愿参与,应视为其自愿承担体育运动中出现的正当危险后果。本案中小陈的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该病症的特点是死亡急骤,出人意料,属自然死亡或非暴力死亡。尤其是小陈系在剧烈运动过程中发生猝死,更是无法预见,难以预防,属于意外事件。对于运动中出现的意外人身伤亡事故,体育场馆的管理者如果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从风险预防的情况来看,涉案篮球场地面平整,场地并无缺陷,天河体育中心亦已进行了风险提示,通过张贴入场须知明确提示“患有心脏病、高血压、哮喘、癫痫等不宜剧烈运动的人士,不要进场活动”。根据相关国家标准,涉案篮球场馆不属于必须配备专业急救医务人员的范畴,同时我国目前亦无明确规定要求室外篮球场馆须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等急救设备,故不能以涉案场地缺乏专业急救医务人员及急救设备认定天河体育中心存在过错。

从应急处置的角度看,天河体育中心在现有条件下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一审法院考虑到天河体育中心在应急处置的专业性方面仍存在提升空间,酌情确定天河体育中心在10%的份额内对小陈的死亡后果承担民事责任,鉴于天河体育中心未提出异议,该院予以维持。市体育局则不承担责任。另家属还上诉要求天河体育中心联系保险公司赔付款项等问题,已超出本案一审审理范围,法院不予调处。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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