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扑向车底身亡 司机要担责吗 家属索赔16万,法院认为应是行人故意制造事故,司机无需担责

信息时报 2020-11-04 00:54

丁某去年驾驶厢式货车,以时速6.4公里速度行驶时,事前坐在路边的行人陈某突然起身从路边扑倒在货车右侧车底。结果,货车右后轮碾压行人头部,陈某当场死亡。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 货车正常行驶,行人突然扑向车底,当场被碾压身亡。到底是意外还是自杀?家属将司机及保险公司等诉至法院,索赔16万余元。近日,白云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司机:拐弯时他突然钻车底

2019年9月26日16时41分许,丁某驾驶厢式货车(车辆所有权人为某物流公司),以6.4km/h的速度沿广州市白云区货场西路由南往西左转弯行驶至广州市白云区横滘二路货场西路北10米路口时,遇事前坐在货场西路路边的行人陈某突然起身从路边扑倒在货车右侧车底。结果,货车右后轮碾压行人头部,造成陈某当场死亡的事故。

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丁某无责任。

此后,陈某家属将司机、物流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家属认为,“陈某因不知名原因倒向丁某驾驶的货车,导致陈某死亡”,被告方应承担至少20%的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事发时,我是按交通规则行驶的,且我注意到了受害人陈某坐在路面,为安全起见,我采取减速措施缓慢行驶,但陈某趁我拐弯时突然钻进我的车底。”司机丁某感到很冤。物流公司也认为,是陈某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且该公司已向家属垫付了3万元。保险公司也认为,事故是陈某故意造成的,不应承担责任。

家属:不排除突发疾病

据陈某家属称,陈某生前没有重大疾病,没有精神疾病,没有家庭矛盾,也没有外债仇人等非正常的因素,且陈某也没有购买相关的意外保险,事故发生前也没有立遗嘱等自杀的迹象。

家属一方认为,从监控看,并不能必然得出陈某是故意自杀的结论。虽然在现实生活中符合该表现形式的以自杀较为常见,但是也可能存在其他比较罕见的一些因素。家属认为,陈某可能是因为身体不舒服,而在事发地点休息,然后刚好在事发的时间因血压上升或其他原因导致身体无法支撑而向前扑倒在车轮处,该情形同样无法在本案予以彻底排除。

家属一方称,被告方认为陈某存在自杀,所以相关的责任应该予以免除,则应该由被告举证证实该事实,单从视频显示的客观情况来看,是无法得出这一结论的。

法院:驳回家属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事发时的视频监控显示,事故发生当天的16时4分51秒,陈某就已经在路边,且一直未离开,在16时41分17秒,在涉案货车前轮已经过陈某后,陈某突然起身,双手向前伸直,扑倒在正在由南往西左转弯的货车右侧车底。本案存在陈某故意制造案涉交通事故的高度可能性,家属对陈某的一系列异常行为并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被告方认为陈某涉嫌提前到达事发地点选定事故车辆、故意制造案涉交通事故,相较于家属的解释明显具有说服力。

法院认为,陈某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坐在机动车道的路边的行为本身就存在引发交通事故的隐患,且应当能够预见突然扑向正在行驶中的货车车底的高度危险性,但其仍然实施了上述一系列行为,可见其主观上存在制造交通事故、放任交通事故发生的故意。其行为已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给自己造成不可挽回的人身损害的同时亦严重妨碍了道路交通安全。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案涉事故系陈某故意制造,其应对自身危险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于是判决,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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