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姐弟上法庭 因姐姐举证不能 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章程通讯员云法宣)近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借名买房引发的纠纷案件,姐姐控诉房子是她买的,只是借了弟弟的名字,而弟弟认为房子就是他的。究竟房子归谁所有?
姐姐控诉要求弟弟还房
2008年,已经有两套房的姐姐阿梅看中白云区某小区的一套房,便以现金方式向前业主支付了定金4.37万元。阿梅称,因当时弟弟阿荣刚参加工作,且是集体户口,经与父母以及阿荣商量之后,以阿荣的名字购买了房子。于是,在口头征得弟弟阿荣同意后,由阿荣与前业主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为82万元。2010年9月,房产过户登记至阿荣名下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房屋的首付款、税费及2013年4月前的房贷均由阿梅支付,此后的房贷则由阿荣自行偿还。
2013年5月初,父母要求将房屋给阿荣,阿梅坚决不同意,认为只是借阿荣的名字买房,房子是自己的,仅同意给父母养老居住。此后,父母又建议将房屋给阿荣,并由阿荣实际偿还房贷。2020年5月,姐弟双方矛盾激化,阿梅诉至白云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阿荣将产权过户登记至其名下,并协助办理房产的抵押登记涂销手续。
阿梅控诉:“父母长期无工作和收入来源,基本没有积蓄。2013年之前的物管费、水电煤等费用都是我缴纳的,且办理银行贷款时预留的电话也是我的手机号。所以,房屋的所有权应归我所有。”
弟弟阿荣回应:“不同意姐姐的诉请,双方之间不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房屋是父母为我购买的,因阿梅熟悉购房流程才委托她办理购房手续,我是房屋的实际产权人,房屋已登记在我名下。且阿梅当时对我以及父母负有一些债务,部分款项等于是阿梅的出资来抵偿所负的债务。阿梅在没有证据证明房屋产权登记存在错误的情况下,不能主张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不认定为借名买房
白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阿梅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相关税费,并偿还了部分房贷,但阿梅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并未证实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且阿梅与阿荣系姐弟关系,家庭成员之间为家庭日常生活或一方帮助另一方有资金往来、经济资助应属正常,阿梅提交的证据未能证实双方在购房时已经达成借名买房的合意,且不足以合理排除案款属于亲属之间基于个人感情或者亲情而资助、增予或借款的可能性,因此在阿梅未能提供借名买房的书面协议或其他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情况下,其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为此,法院判决驳回阿梅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阿梅没有提起上诉,判决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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