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饲养濒危野生动物获刑网购三只鹦鹉 被判获刑一年
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章程通讯员黄煦婷)不少市民喜欢豢养宠物,但要注意了,并非任何动物都可以随便拿来当宠物,小心触犯法律。近日,广州市一名男子因为网购3只鹦鹉回家饲养,结果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谢某是一名宠物鹦鹉的爱好者,他对于购买、饲养鹦鹉有着浓厚的兴趣。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期间,谢某通过QQ联系商家,分三次购买了一只小太阳鹦鹉,一只金太阳鹦鹉以及一只和尚鹦鹉,在以上交易中,商家在交付鹦鹉的同时都附赠一张载有鹦鹉种类、性别等基本信息的卡片。为了更好地饲养鹦鹉,谢某平时会将鹦鹉放在家中客厅处精心“打造”的铁笼中。
然而,由于饲养管理上的疏漏,谢某的鹦鹉们接二连三地离他而去了:2019年2月,和尚鹦鹉因跟其他鹦鹉打架而头部负伤,最终“不治身亡”;2019年3月,小太阳鹦鹉从谢某家中飞出来,至今未归。
2020年2月,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来到谢某家中进行调查,查获了金太阳鹦鹉1只,并将该鹦鹉交由广东省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接管。后经鉴定,谢某饲养的小太阳鹦鹉是鸟纲鹦形目鹦鹉科小锥尾鹦鹉属物种;和尚鹦鹉是鸟纲鹦形目鹦鹉科和尚鹦鹉;金太阳鹦鹉是鸟纲鹦形目鹦鹉科太阳锥尾鹦鹉。3只鹦鹉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3只鹦鹉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30000元。
增城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谢某赔偿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30000元,并在省级以上报刊登报道歉。
增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因其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自愿赔偿生态损失并登报道歉等情节,综合被告人谢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醒
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经办法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上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另外,上述规定中的“收购”行为,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
结合本案来看,小太阳鹦鹉、金太阳鹦鹉及和尚鹦鹉均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被告人谢某以自行饲养为目的,通过网络购买上述3只鹦鹉,其行为可认定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因被告人谢某饲养管理不善,造成濒危野生鹦鹉1只死亡、1只走失的后果,损害了国家濒危野生动物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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