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荔府征房补字〔2020〕42号

广州日报 2020-10-28 04:11

房屋征收部门: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称区征收办)

被征收房屋(不动产单元号):芳统字1336号

被征收房屋地址:二沙地25号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下称被征收人):潘秀琼、简炽康、简炽端、孔钻月、何仲强、何少容、何仲棠、何重儿

区征收办为被征收人提供了3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本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在本府限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区征收办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区征收办报请本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查明:本府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18〕6号),决定征收陆居路AF020211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二沙地25号房屋(测量5区4段3299之24地号)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被征收原房屋所有权人为潘秀琼、简炽康、简炽端、孔钻月、何仲强、何少容、何仲棠、何重儿,证载面积121.905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混合结构3层。根据广州粤国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书》(粤房评字201909A013号),以2018年6月29日为评估时点,按该房屋的合法产权面积121.905平方米进行评估,市场价值为2473452元。

区征收办认为,拟对被征收房屋作产权调换补偿,产权调换房屋1、广州市西湾路和苑街四街1号13层06单元,建筑面积74.35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框架结构。根据广州合富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合富S字[2019]第101802JZJX号),以2018年6月29日为评估时点,市场评估价值2061726元;2、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和苑三街8号27层04单元,建筑面积79.31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框架结构。根据广州粤国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书》(粤房评字201909A007号),以2018年6月29日为评估时点,市场评估价值2368990元;3、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和苑三街6号28层07单元,建筑面积45.72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框架结构。根据广州粤国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书》(粤房评字201909A004号),以2018年6月29日为评估时点,市场评估价值1386688元,作为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房。上述补偿安置房源均由本府提供。

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17〕18号)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一、本府提供1、广州市西湾路和苑街四街1号13层06单元,建筑面积74.35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框架结构;2、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和苑三街8号27层04单元,建筑面积79.31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框架结构;3、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和苑三街6号28层07单元,建筑面积45.72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框架结构,对被征收人潘秀琼、简炽康、简炽端、孔钻月、何仲强、何少容、何仲棠、何重儿进行补偿安置。

二、被征收人潘秀琼、简炽康、简炽端、孔钻月、何仲强、何少容、何仲棠、何重儿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迁出被征收房屋,并迁往产权调换房屋1、广州市西湾路和苑街四街1号13层06单元;2、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和苑三街8号27层04单元;3、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和苑三街6号28层07单元。

三、区征收办应在被征收人潘秀琼、简炽康、简炽端、孔钻月、何仲强、何少容、何仲棠、何重儿搬迁之前向其支付搬迁补助费611525元。

四、区征收办协助其办理被征收房屋产权注销手续及产权调换房屋过户手续。

五、原址房屋建筑面积121.905平方米,根据补偿方案规定,安置西湾和苑安置房增幅60%应安置建筑面积为195.048平方米。现安置建筑面积199.38平方米,与应安置建筑面积相比超出4.332平方米。按照补偿方案西湾和苑安置房超出面积部分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按18000元/平方米购买。因此被征收人潘秀琼、简炽康、简炽端、孔钻月、何仲强、何少容、何仲棠、何重儿应支付差价款为77976元(4.332×18000=77976)。被征收人潘秀琼、简炽康、简炽端、孔钻月、何仲强、何少容、何仲棠、何重儿应自迁入产权调换房屋之日起30日内向区征收办支付差价款77976元。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被征收人在上述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在本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经催告后被征收人仍不搬迁的,本府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小姐

联系电话:81657412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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