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粪便管理的通告
各粪便收运企业:
为规范粪便管理秩序,根据《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粪便清运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办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违反前款规定的,依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九)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粪便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沿途撒漏造成道路污染;
违反前款规定的,依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九)项规定进行查处。
三、粪便应当运输到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粪便处置场所,禁止随意倾倒粪便。未将清掏的粪便运至指定地点处置的,依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十)项规定,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向水域倾倒或者排放粪便、淤泥、未进行沉淀处理的泥浆水的,依照《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大巡查执法力度,依法从严查处粪便收运的违法行为。
广州市增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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