惨遭两狗撕咬 “捷豹”伤痕累累 某小区一辆捷豹加长车被两狗撕咬长达40分钟,法院判狗主赔11.8万元
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云法宣) 狗咬人的事见多了,“狗咬车”却不多见。郭女士母女便遇到了这样的事情,爱车放在停车位居然被两只狗足足撕咬了40多分钟。近日,白云区法院审理了该案,狗的主人为此付出了沉重代价。
两狗撕咬车长达40分钟
郭女士母女和大志夫妻均居住在白云区同泰路某小区,大志夫妻饲养了两只宠物狗。
2018年12月8日,郭女士母女的捷豹加长车停在家门口的车位,并加盖了车罩。当天晚上8:25~9:10期间,大志夫妻饲养的两只狗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对捷豹车疯狂撕咬加爪子挠抓,整整撕咬了40多分钟。
期间大志夫妻一直未出现,造成捷豹车底高度传感器线束咬断、方向机传感线束咬断、插头咬爆,左右前大灯和前杠、机盖、左右前叶有明显咬痕并有爪子刮花痕迹,尤其是前杠和左右前叶咬痕已见底色。
车被咬坏了赔偿谈不拢
眼看爱车被撕咬得面目全非,郭女士母女心疼不已,找到大志夫妻进行交涉。大志夫妻承认是自家饲养的狗所为,承诺到4S店定损后,损失多少钱便赔多少。
郭女士母女致电捷豹官方救助中心,由4S店派拯救车带走车辆,大志夫妻当场支付200元拖车费。2018年12月13日,4S店出具《车辆维修报告(索赔)》,载明此车报损修复价为145304元。但大志夫妻知晓定损金额后,并没有直接赔偿,而是提出几个方案让郭女士母女选择:骗保、贱卖车辆,或将车送到指定的两家4S店维修。
郭女士母女认为,大志夫妻指定的4S店均不是捷豹官方4S店,不可信,而对骗保的建议更是坚决拒绝。
2018年12月21日,大志出具一份《车辆损坏赔偿协议》,拟赔偿损失金额79789元。郭女士母女认为此协议不合理,双方不能协商一致,遂向白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志夫妻赔偿修车费145898元。
大志夫妻认为,车辆只要修好能用即可,但郭女士母女要求更换原装零件,导致费用不一致,由法院根据鉴定意见书来认定。
法院判决:狗主赔偿对方经济损失11.8万元
经大志夫妻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车辆的维修费进行评估鉴定。2019年5月21日,鉴定结论认为车辆的受损修复价格为111210元。其中,包含修理项目5项,更换配件项目7项。经核对,评估结论书中不包含郭女士母女提交的配件更换项目中的“引擎盖”27220元,其他项目基本一致。
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大志夫妻对其共同饲养的狗只破坏车辆的事实没有异议,应当向郭女士母女赔偿因两狗破坏车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关于维修费的具体金额,郭女士母女虽提交维修费发票和维修清单拟证实实际的维修费损失为145304元,但存在部分项目超出评估结论书所认定的需要维修的范围,而评估结论书是经过现场勘查,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专业判断后作出的价格评估,评估程序合法,所列明的修复项目应予以认可。
郭女士母女提交的维修清单与评估结论书中项目一致的部分金额虽有差异,但差别不大,且该部分损失已实际支出,法院予以认可。更换“引擎盖”未经评估机构认可,且郭女士母女未提交证据证实上述项目所支付的费用属于此次事件所造成的必要损失,应当予以剔除,故大志夫妻实际应支付的维修费损失应为118084元(145304元-27220元)。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大志夫妻共同赔偿郭女士母女118084元。
法官提醒:为尊重和保护他人加一根“保险”
明年实施的《民法典》以七个条文的内容,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进行了规定。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民事主体饲养了动物;2.被侵权人受到了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3.造成被侵权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原因是该民事主体饲养的动物,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现实生活中,一些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疏于履行自身义务,导致悲剧不时发生,给社会生活带来困扰。法官在此提醒:文明养犬,从我做起,牵好绳子,管好犬只,为尊重和保护他人加一根“保险”。事实上,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其饲养的动物负有管理作为义务,必须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及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饲养动物,不得妨碍他人的生活,破坏左邻右舍的生活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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