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区开展首次公益诉讼增殖放流活动 4名被告被责令增殖放流鱼苗20000尾
本报讯(记者李意稳 通讯员郭卓屏 赵丽方)9月23日,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增城渔政大队在增江河派潭段,开展首次公益诉讼增殖放流活动,以修复因非法捕捞对增江流域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
在活动现场,检察官阐述了检察机关立足“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生态修复”三位一体的办案模式,保护水域的渔业生态环境。同时,他希望通过此次活动,使公众对公益诉讼有更直观的感受,有助于提升公众的法治意识、环保意识、责任意识,达到查处一案、警醒一片的效果。随后,执法人员和被告一起将20000尾鲮鱼投放到增江河派潭段。
据介绍,此案件发生于2020年6月1日21时,李某能、李某照、李某堂、黄某某等四人在派潭镇某水库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共捕捞渔获物17.3千克。四人在禁渔区域、禁渔期间使用禁用的电鱼工具进行捕捞,损害了渔业资源,破坏了生态平衡,其行为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为修复受损的渔业生态资源,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对李某能等四人的犯罪行为提起公诉的同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责令被告赔偿该案造成的损失2506.27元或增殖放流鱼苗,并要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含义]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的渔获物。
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广东省禁止电、炸、毒鱼规定》
第三条全省渔业水域禁止电、炸、毒鱼作业。
4.《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休渔期、禁渔区等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和渔船作业规范。
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8.《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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