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余家“准金控”手握百张金融牌照 互联网和民营金控将迎来挑战
历经多年探索后,金控监管终于靴子落地。日前,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下简称《准入决定》),同一时间央行对外公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下简称《金控办法》),自此,金控终于被纳入监管。据《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9)》不完全统计,截至2018年12月末,我国已有约80家金融控股公司和“准”金融控股平台。据新快报记者不完全统计,这80余家“准金控”平台手握了至少百张金融牌照,如蚂蚁集团就手握支付、银行、基金和保险牌照,民营金控万向系也分别有保险、信托和期货牌照。有业内人士坦言,不少央企金控集团近年来已逐步完善了公司股权和治理机制,而此次监管落地后,互联网和民营金控将迎来挑战。
■采写:新快报记者许莉芸范昊怡■制图:廖木兴
谁有资格?
监管落地后,“金控”这个名字就不能乱叫了
一直以来,由于没有准入门槛,不少公司自称为“金控”集团,新快报记者在天眼查上以“金融控股”为关键词就搜索到了2万多家企业。不过监管落地后,以后“金控”的名字就不能乱叫了。《准入决定》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
从目前非金融企业主导的金控公司现状来看,主要涉及到四类,第一类是央企金控如招商局集团等,第二类则是地方金控,广东就有越秀金控和粤财控股,第三类则是民企金控,如明天系、万向、恒大等,第四类则是互联网金控,如蚂蚁集团、京东数科、度小满、360数科等。
然而并非上述所有金控都将被监管。是否要申请金控牌照,主要有三点,首先旗下控股金融机构是否超过两类。根据央行列举金融机构范畴,即在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期货、金融租赁、金融资产管理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金融领域拥有牌照或者实际控制该金融机构的公司,都属于金融控股公司。而类似小贷、消费金融、保理、融资租赁、理财子公司等都不算在内。第二点则是金融资产规模是否超过集团总资产的85%。
最后一点,从资产规模上是否达到央行门槛,毕竟规模太小央行也管不过来。旗下如果含商业银行的话,资产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非银行金融机构总资产不低于1000亿元,或受托资产规模不低于5000亿元。之所以单独对表外受托资产管理单独设置5000亿元,金融监管研究院院长孙海波表示,可能主要是针对蚂蚁金服,蚂蚁金服虽然金融板块庞大,但是其控股的金融机构分别为网商银行和天弘基金,但表内资产规模太小,远不足以达到银行5000亿元的表内规模,公募基金表内更没有达到1000亿元,但是天弘基金货币基金规模庞大,3年前就突破1.6万亿。
对于金控公司的设立,《准入决定》要求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且不低于直接所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并有能力为向金控公司以及所控股金融机构持续补充资本。对于已具备设立情形且拟申请设立金控公司的,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的时间,相较于征求意见稿,从《金控办法》实施后半年修改为一年内,也就是过渡期为一年。
设负面清单明确禁止金控控股股东从事行为
如何监管?
事实上,从2017年开始监管表态中就传递出金控要纳入监管的信号。2017年12月,央行开始推动大型金控集团的模拟监管试点。2018年11月初,央行在《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中披露了五家金控公司模拟试点名单,分别为招商局集团、蚂蚁金服、苏宁集团、上海国际集团和北京金控。去年7月底,央行就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酝酿14个月后,金控监管终于落地。
如果说《准入决定》给了金控一个“行政身份”的话,那么《金控办法》则从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等方面提出了更为细致的要求。在股权结构上,金控公司的股权结构代持、交叉持股、多级股权结构等均被明确禁止,力求金控公司的股权能够做到简单、明晰。
如规定投资方在申请设立金控时,应该书面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最终的实际控制人;不得代持或者利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新设金控公司的股权层级不得超过三级;还要做到“一控两主参”,即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作为主要股东参股金控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实际控制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与此同时,针对金控公司的经营行为也覆盖了诸多方面,包括并表管理、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等。特别是在内控方面,规定了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风险隔离机制,包括金控公司与其所控股机构、其所控股机构之间的风险隔离制度。
更重要的是,在实际业务中,金控公司尤其看重不同子公司之间的协同效应。对此,《金控办法》也作出规范,要求金控公司与其所控股机构之间、其所控股机构之间在开展业务协同,共享客户信息、销售团队、信息技术系统、运营后台、营业场所等资源时,不得损害客户权益,应当依法明确风险承担主体,防止风险责任不清、交叉传染及利益冲突;并且集团内部共享客户信息时,应经客户书面授权或同意,防止客户信息被不当使用。这也体现了行为监管、动态监管的思路。
此外,还设置了金控股东行为负面清单,比如控股股东不得通过特定目的载体或委托他人持股等方式规避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二是关联方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不透明或存在权属纠纷;三是滥用市场垄断地位或技术优势开展不正当竞争;四是操纵市场、扰乱金融秩序等情况。
“这只是一个起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表示,《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初步搭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政策框架,比如说并表管理的规则、资本管理的规则,关于关联交易管理规则等等还需进一步完善。在他看来,“从制度上隔离实业板块与金融板块,有利于防范风险跨机构、跨行业、跨市场的传染,推动金融控股公司开展有益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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