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温泉池跳水不幸身亡 家属起诉向酒店索赔败诉
羊城晚报讯记者董柳,通讯员罗聪、黄煦婷、关慧仪报道:男子执意在仅60厘米深的温泉池嬉戏示范跳水,结果不幸身亡,事后家属悲痛欲绝将温泉酒店告上法庭,酒店对住客死亡深表同情但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争执不下。广州市增城区法院4日通报称,该院已判决驳回死者家属诉讼请求。
2018年9月,魏某与好友赵某、张某、李某及张某、李某的孩子等共七人入住广州市增城区某温泉酒店,酒店房间前有一个长约3米、宽约2米、水深0.6米的温泉池,房间内摆放了载明“请勿在泡池内嬉戏打闹”的提示牌。当晚,同行七人一起相约泡温泉,当大家在温泉池边休息时,魏某向李某的孩子称跳水时应手跟头先下,并表示要示范如何跳水,同行的赵某劝说危险无效后,魏某从温泉池边一跃跳进池内导致头部受伤,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魏某系因头顶部与钝物作用而导致的颈椎骨折、颈部脊髓挫裂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死者家属认为,被告温泉酒店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理由如下:1、被告经营场所没有关于泡温泉的警示或提示;2、事故发生根本原因是被告温泉池与墙太近存在安全隐患,魏某确实是想示范跳水,但是因为墙壁与温泉池的设计不合理,魏某蹲下时屁股碰到墙壁导致蹲立不稳而不慎落水,导致意外发生。
涉事的温泉酒店则认为,自身不存在过错,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首先,魏某不听他人劝阻使用头部朝下的姿势跳入温泉池内导致其不幸身亡的事故,其本人存在重大过错。其次,被告证照齐全,经营合法合规,且在涉事套房中已摆放有禁止嬉戏打闹的温馨提示,事故发生后积极救助,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再次,酒店对住客因在温泉池跳水身亡而深表遗憾,但谈到赔偿损失时则表示不能接受,认为死者魏某的不幸系其执意示范跳水姿势所导致,与被告温泉酒店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温泉酒店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否承担赔偿责任。虽然魏某的不幸身亡令人深感惋惜,但法院最终根据事实和法律认定被告温泉酒店已尽相应安全保障义务,对魏某在温泉池跳水身亡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且因预见发生损害可能性小而无法认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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