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养犬从牵好狗绳开始 两狗相斗伤人 因没拴狗绳 狗主人被法院判负全责
受访法官提醒,明年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专设“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明确了饲养动物造成损害时的责任划分以及相关规定,从法治层面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章程通讯员云法宣
图/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邱伟荣、苏俊杰、杨耀烨、骆昌威
事发:未拴绳的哈士奇“突袭”金毛
两狗相斗主人遭殃
2018年1月22日晚上10时许,李女士牵着自家金毛犬在小区内散步,唐先生饲养的哈士奇也在附近溜达。没想到,两狗相遇时,哈士奇瞬间冲向金毛犬企图撕咬。
情急之下,护狗心切的李女士抬起右脚想踹开哈士奇,不料却被哈士奇反咬到腿。李女士的右脚脚背及左大腿内侧、右大腿外侧均被咬伤。李女士向派出所报警后,派出所民警作了询问笔录。
哈士奇的主人唐先生赶到现场后,与李女士互加了微信,送她至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就诊,支付了注射第1针疫苗的费用。之后,唐先生以李女士受伤乃因狗打架造成误伤等为由,拒绝支付其他费用。
法院: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未拴狗绳方须赔偿
因协商赔偿未果,李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唐先生承担医药费、交通费、鉴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4303.26元。
面对控诉,唐先生辩称,没有看清打架的场面,不确定是哪只狗咬伤李女士,对此,李女士需举证证明。而且,本案系狗打架误伤及人,李女士当时把腿挡在两狗之间,属于护狗不当,也需承担一定责任。至于当时为李女士支付疫苗费用,那是自己当时因狗挣脱绳子觉得理亏,才与李女士互加了微信,并出于人道,第一时间带她去医院并支付了医药费,但这不能代表他承认是自家狗咬伤李女士。
白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事发前唐先生饲养的狗未系牵引绳冲向李女士的情况,事发后唐先生送李女士就医、支付医疗费、提供微信号等行为,以及与李女士家人就事件解决方案持续沟通等言行,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足以认定李女士是被唐先生饲养的狗所咬伤。
最终,法院判决唐先生赔偿李女士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误工费共计5023.4元。
法官提醒:
饲养动物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近年来,因不文明养犬而引发的狗咬人事件,经常见诸报端,引发市民广泛热议。倘若不幸被狗咬伤,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据了解,即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另外,根据《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在严格管理区内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用犬绳牵领犬只”。
白云区法院受访法官指出,结合案例,唐先生遛狗不牵绳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管理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唐先生作为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对狗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因被侵权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动物致人损害,如被侵权人存在故意逗狗或故意激怒狗只的行为,也要视具体情况、区别过错行为对损害发生具有的“原因力”而确定责任。只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是损害发生全部原因的,才应当免除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如果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部分原因,即不足百分之一百原因的,只能减轻饲养人或管理人责任,而不能完全免除。
但如果饲养人或管理人有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比如案例中唐先生具有没有遵守“用犬绳牵领犬只”的规定的行为,即使损害结果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如故意激怒狗只的行为,也只能减轻侵权责任,而不能全部免除责任。
法官呼吁广大市民,文明养犬,牵好绳子,为尊重和保护他人加一根“保险”。否则,无论是狗咬了人还是狗咬了狗,或者狗撞倒了老人、小孩,又或者碰坏了他人财物,根据民法典规定,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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