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警示跌入深渠 自陷风险自负其责

广州日报 2020-08-19 03:47

广州市普法办广州市司法局广州日报社

联合推出

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章程通讯员梁艳华)广州一名男子无视贴有警示标志的防火门,擅自走入公寓内机械车库,结果不慎掉入9米深的引车渠。谁来为他的损失埋单?该男子认为物业公司、车库管理者以及经营者全都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告上法院索赔53万元。日前,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该男子全部诉讼请求。

据了解,胡某与朋友租住在广州一所公寓。一日中午,胡某以为友人去车库取车,于是他从公寓四楼走到负一楼,经过两扇贴有警示标志的防火门后,在漆黑的机械车库中打开手机电筒照明,前行6米后不慎跌入深达9米左右的引车渠。之后,胡某被人发现送至医院救治。

胡某认为,自己所租住公寓的物业公司以及车库管理者、经营者均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将上述三个公司诉至越秀区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53万余元。

面对控诉,三被告均认为,其对胡某受伤不具有任何过错,无需进行赔偿。胡某进入的是封闭式车库,车主停车、取车只能在外围停车间,车库不存在开放式入口。胡某所经过的楼梯为消防通道,该通道上的两扇门均为走火门,为常闭状态,且门上均贴有警示标志,胡某对其擅闯封闭式车库导致的损害后果具有完全过错责任。

越秀区法院一审后判决驳回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胡某作为居住在涉案车库所在公寓的租客,且日常也使用过该封闭式车库。案发当日,胡某却违反车库管理规则,通过两道贴有警示标志的常闭防火门进入黑暗的机械车库,是失足跌落的直接原因。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胡某应当承担自身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害。而被告在防火门上标注了警示标语,亦履行了一般注意义务,且事发地点并非法律界定的“公共场所”,被告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无需为胡某“自陷风险”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胡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民法典课堂

明确经营管理者或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的追偿权

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将于明年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了公共场所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即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越秀区法院法官指出,与现行规定相比,民法典在侵权责任主体中增加了“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并将补充责任承担主体由“管理人”调整为“经营者、管理者”,对责任主体进行了扩大,另外还明确了“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追偿权,满足了更为严谨、全面、细致的立法需求。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坚决防止“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的做法,应树立司法权威。如何认定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该法官指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加害行为而言,一般情况下体现为消极的不作为,通常包含未能做到警示提醒、协助、安保等行为。案例中通过对公共场所的界定限制了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让自甘冒险者自负其责,让守法者不需为他人的过错买单。

新闻推荐

征稿启事

身体健康,无疑是最大的幸福,这得益于长年保持乐观的心态、适宜的运动、合理的饮食、广泛的爱好。每个人都会形成自己的健康...

 
相关阅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