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无力感”怎么破
8月11日上午,一起涉案金额超过1.3亿元、备受社会关注的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该案为广东省索赔金额最大的公益诉讼案。
起诉书显示,自2007年起,被告卫洁垃圾厂及其实际投资人李永强,违反环评要求,组织工人将未经处理的原生垃圾及筛下物非法倾倒及填埋于厂区西南侧山体,直至2016年8月被花都区环保局责令停业。2018年7月27日,广州市检察院就该案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虽然此案从起诉至开庭审理历时2年之久,但与同样受媒体关注的云南曲靖铬渣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相比,李永强案可谓相当“顺利”了。
曲靖铬渣污染案与李永强案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起诉主体不同。李永强案的起诉主体为广州市检察院,而曲靖铬渣污染案的起诉主体为民间环保组织。李永强案的效率更高,一方面是因为地方环保部门的介入,在许多侵权事实和责任的认定上效率更高,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检察机关作为起诉主体,一些创新做法得以实施。比如,为了确保本案生效裁判得到有效执行,切实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早在2018年提起公益诉讼前广州市检察院就依法申请对李永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再比如,广州市检察院启动了先予执行程序。
随着生态环保理念的深入人心,我们乐见越来越多的环境公益诉讼进入司法环节,让偷排废水废物等行为得到应有的惩治,让我们共同生活的家园更美好。但是,环境公益诉讼仍面临诸多困境。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大量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系由环境组织提起。而中国的社会组织数量少,力量也相对单薄。曲靖铬渣污染案之所以历时9年,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起诉方无力承担高达300万元的整体鉴定费用。而在李永强案中,之所以广州检察院作为起诉方,也与当时没有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有关。
要让更多的环保社会组织有能力站出来,承担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责任,需要逐步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机制,给社会组织提供有力的支持,这样才能更有利于发挥出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谭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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