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微信聊天记录,如何起诉? 法院立案需被告身份信息 律师:事后补救不如事前防范
日前,海珠区南洲街西村社区法律顾问接到社区一居民的咨询,称其是做小买卖的,曾在网上发了些广告,有人来加了微信谈业务。
刚开始谈的业务所涉金额不大,双方通过微信聊天很快确定了交易,对方通过微信付款后,派人来取走货物,没有其他的签收手续。后来慢慢的,双方熟悉了,有时就会先取走货物再付款,但都比较正常。但是最后一次,拿了一万多元的货物后,对方就联系不上了。
居民向律师咨询:想向法院起诉,但只有微信聊天记录,对方的姓名、身份都不确定,这种情况是否能起诉,或者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补救。
法院受理立案需要被告明确的身份信息
广东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洲街西村社区法律顾问罗晓云表示,“明确的被告”是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必备条件。而“明确的被告”是指,依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资料,可以定位到一个具体的特定的唯一的主体。民事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之一,其机能的发挥基础是双方当事人的互动,即诉讼双方必须具有特定性、明确性。如果原告只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却不知道实施损害行为的人是谁,即被告不明确,就无法寻求司法的救济。
因此,在该居民无法提供对方的身份信息的情况下,法院是不会直接受理立案的,会要求居民补充提交被告的身份信息资料。
律师说法:若想事后补救不如事前防范
罗晓云表示,现在微信越来越成为生活的一部分,好像没有什么事情是通过微信办不了的,包括交易。微信给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让很多人忽视了微信账号背后那个真实的人究竟是谁的问题。虽然现在微信要求实名制,涉及资金功能的,还必须绑定银行卡,按理是可以通过微信的认证信息、绑定的银行卡信息来确定微信账号的使用者的。但是,这些信息并非普通个人可以随意调取的,这也是信息安全保护所不允许的。
4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其中规定: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可在起诉、审理、执行阶段提出。起诉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于递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后提出,申请调查的证据应限于与管辖受理有关的起诉证据。律师调查令应载明的内容包括案号或收件编号等。可见,在被告身份信息不确定时,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将起诉材料递交法院并取得收件编号后,申请律师调查令。
但是,《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也规定了,签发律师调查令是需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的,也明确规定了不予签发律师调查令的情形。因此,律师调查令并非是必然可取得的,而且即便取得律师调查令也不一定能调取到被告的准确身份信息,无论如何,都大大增加了起诉的难度和成本,还不能确保最终能立案成功。如果所涉标的不大,当事人在考虑起诉成本后,可能最终选择放弃,损失就无法挽回。
罗律师提醒,各位微信使用人若想事后补救不如事前防范,在无法确认对方身份信息时,避免做出涉及财物的处理行为。
微社区e家通记者 卫静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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