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公交被劝戴口罩不从 打司机男子被判刑3年3个月

信息时报 2020-08-04 00:44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刘佳星 黄曦) 近日,广州从化法院对男子李某殴打公交车司机一案一审公开宣判,李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被劝戴口罩心生不满

4月21日上午10点,喝了多瓶啤酒的李某坐上了广州市从化区的一辆公交车。上车时,李某没有按照规定戴好口罩。为了乘客和司机的身体健康,公交司机王某劝告李某戴好口罩。李某戴好口罩后在车上坐了下来。行驶期间,除了李某外,车上的乘客都陆续下车了。李某嫌口罩太闷,又扯掉了口罩,司机见状再次劝李某戴好了口罩。

当公交车行驶至人员、车辆密集的广州市从化区七星路七星体育馆附近时,李某突然离开座位,走到驾驶员位置旁边,指着司机王某大骂,并朝王某脸上打了两拳。王某见状,赶紧刹车并拿起手机报警。在打电话过程中,李某持续捶打王某头部,并破口大骂要求下车。

因司机王某不开车门,李某走到公交车中部,摘下车窗旁的安全锤,用力敲破车窗试图逃走。见车窗破洞的位置不够大,李某走到司机王某身旁,朝其头部打了几拳,打完就回到车厢坐好,不再打人了。见自己的人身安全暂时没有受到威胁,司机王某重新发动了公交车,开回公交公司求助并等待警方。

16拳换来刑期3年3个月

公交车监控显示,李某对司机王某头部共捶打了16拳,经鉴定,王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被李某损坏的玻璃价值409元。从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汽车行驶过程中,殴打驾驶人员并致驾驶人员轻微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李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法官提醒,疫情仍未结束,防控不容松懈!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仍需主动配合驾驶员和工作人员做好佩戴口罩、扫健康码、测温等工作。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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