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东不维修租客不交租,司法所介入调解化纠纷 出租人应履行租赁物维修义务

信息时报 2020-07-28 01:00

曹某原为天河区车陂街某商铺的二房东,与何某签订租赁合同。后曹某与熊某签订转让租赁合同,口头约定由熊某取代曹某的二房东地位,负责之后收取何某的房租,并按期将租金交给一手房东。结果,何某以商铺厕所出现问题为由拒绝交租。何某与熊某多次沟通无果,近日双方向车陂司法所申请调解。

为顺利调解双方纠纷,车陂司法所采用“背靠背”的方法,分开约见双方进行谈话。

一方面,调解员了解到熊某对房屋租赁有关法律知识了解甚少,便向其解读《合同法》有关规定,包括合同应该怎样签订,签订时应注意哪些方面,怎么避免出现双方约定不合法的情形等等。熊某认识到,当时没有与租客何某另行签订合同,导致依法无据,表示愿意跟何某进行协商。

另一方面,调解员以《合同法》指出何某不交纳租金的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同时从情理入手,表示熊某是二房东,对于商铺本身存在的问题无法做到彻底解决。何某经过考虑,最终表示愿意进一步沟通协商。

调解员趁热打铁,促使双方坐下来和气商谈。何某愿意支付七月份的房租加水电给熊某,熊某表示愿意维修房屋。双方初步达成协议。但几天后,何某再次来到车陂司法所寻求帮助,声称熊某反悔了。

原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熊某按要求帮助何某解决商铺厕所出现的问题,但何某认为问题仍存在。双方再次僵持不下。调解员通过分别致电沟通,做通双方工作,事件完满解决。

连线民法典

车陂司法所认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在本案中,虽然熊某作为现二房东,没有与租客何某直接签订租赁合同,但何某事实上已经占有并使用该商铺。原二房东曹某将自己与租客何某的租赁合同债权债务关系转移给熊某后,熊某即可以要求何某支付租金。

同时,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这在即将施行的《民法典》中第七百一十二条、第七百一十三条也有规定。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本案中的商铺厕所出现问题,何某可以要求熊某进行维修,并且要求减少部分租金,但其完全不交租金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微社区e家通记者 卢舒曼

通讯员 钟美秀 罗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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