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后不满意,能单方解除租约吗? 法院判决双方租赁合同解除,房东返还保证金
蟑螂,广东人称之为“曱甴”,不少人对它避之不及,闻之色变。
2019年5月,李女士为工作生活便利需要,在中介公司介绍下在荔湾区中山八路附近租住一套房子。现场看房感觉满意后,李女士与房东陈女士签订了租房合同。在交纳了保证金和首月租金后,李女士和儿子一起搬进房子居住。
然而,入住当晚,母子俩发现房内出现大量蟑螂类虫子。第二天,李女士儿子将一瓶新买的杀虫剂全部喷完,到晚上还是有大量蟑螂类虫子出现,让他们无法入睡。因和房东无法就退房达成协议,2019年7月,李女士搬出该房子并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李女士要求陈女士退还租金、保证金和赔偿搬家费,陈女士不予认可。陈女士认为,李女士是看过房屋满意才签订合同的。双方签订合同和交房时,房屋空间整洁、干净、适宜居住,李女士单方要求解除合同理由不能成立。
经审理,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李女士主张解除租赁合同的依据为房屋有太多蟑螂,无法入睡,不适宜居住,但这一问题具有相对性。有些人看到蟑螂会觉得恐惧,而有些人这种感觉并不强烈。房屋有蟑螂是否适宜居住因个人主观感受程度不同而不同,故案涉房屋有蟑螂不必然导致房屋不适宜居住。被告陈女士对租赁合同的解除不存在过错,李女士要求陈女士返还租金、赔偿搬家费损失依据不足。
鉴于李女士因对蟑螂的恐惧而搬离案涉房屋后已及时通知陈女士收房,陈女士对房屋需另行出租应有所预期,酌情给予其自收房后半个月另行出租房屋期限的租金赔偿,双方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正式解除,限期陈女士向李女士返还保证金。
微社区e家通记者 梁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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