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让鸡爪更“漂亮” 竟加入双氧水浸泡姐弟被判刑之外,还需要支付10倍销售额的赔偿金
为了让炸鸡爪颜色更好,两姐弟在生产过程中加入双氧水、氢氧化钠化工原料,而这两种物质禁止用于食品生产,被查处时现场有24桶约700公斤的鸡爪。记者获悉,这两姐弟分别叫黄某练、黄某亨,均是初中文化,从2018年10月中旬起,两人开始租用广州增城区荔城街光明村一处无牌小作坊,用于加工炸鸡爪,总销售额1万多元。
对此案,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已于近日作出判决,两姐弟分别获刑一年五个月、一年三个月,此外还需要支付12.77万元的赔偿金。
■新快报记者何生廷
鸡爪加料浸泡
“一天能生产400斤左右鸡爪,按8元一斤来卖,一般卖到兴发市场和富鹏市场。”黄某练说,她租用了一处场地作为加工鸡爪的场地,从2018年10月18日起开始生产“加料”鸡爪。
在被查获之后,黄某练为了推卸责任拖延时间,还和弟弟统一口径,随便报了一个名字,称自己是有老板雇佣来做的。据弟弟黄某亨的供述,作坊没有相关的营业执照,也没用制作相关食品的资格,为了炸鸡爪的卖相变得好一些,决定使用双氧水、氢氧化钠浸泡。
此后,该作坊于2018年11月被广州市增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增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涉案炸鸡爪被检测出过氧化氢成分,现场缴获鸡爪共24桶约700kg,双氧水1.5桶(22.5kg装),氢氧化钠2kg。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2019年4月22日,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称黄某练、黄某亨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诉讼过程中,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黄某练、黄某亨违法使用化工原料生产加工并销售鸡爪,从2018年10月18日至同年11月5日共计加工销售炸鸡爪18天,每天销售400斤,每斤8元,总销售额5.76万元,危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依照相关法律和规定,两名被告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请求法院判令支付炸鸡爪销售额十倍的赔偿金57.6万元。
对此,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到,鸡爪销售时间应为10月22日开始共计13天,销售额应从自2018年10月23日至案发时黄某练和黄某亨之间的转账金额12770元来认定;检察机关无权代消费者起诉并要求赔偿销售额十倍赔偿金,此外也不需要在全国报纸上公开道歉。
对此,增城区人民法院认为,黄某练、黄某亨在生产鸡爪过程中添加非食品原料后销售,该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权益,根据规定,公益诉讼人有权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生产者、销售者赔偿。
而在销售金额认定上,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法院以黄某亨自2018年10月22日至案发之日微信转账给黄某练的款项12770元认定为销售金额,对5.76万元予以纠正。
为此,增城法院作出判决,黄某练、黄某亨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获刑一年五个月、一年三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二万五千元、一万元;与此同时,两名赔偿销售额十倍的赔偿金12.77万元,并在媒体上就此事实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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