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茶加西药?刑事民事都要担责 白云区某商铺出售添加西药凉茶,2人获刑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3.6万
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上火、感冒、咳嗽,广东人喜欢喝凉茶,一些不法商家却偷偷添加西药牟利。近日,广州中院对一宗凉茶添加西药案作出终审裁定,商家不仅被判了刑,还要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3.6万元。
追究刑责还要民事赔偿
据白云区法院一审查明,2018年初,谢某开始在广州白云区某商铺经营凉茶行,后谢某纠集曾某,在该凉茶行经营期间,违法在所出售的凉茶内添加药品粉末。直至2019年5月7日被查获。经鉴定,谢某、曾某在上址所生产的凉茶中,对乙酰氨基酚、马来酸氯苯那敏、醋酸地塞米松等成分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谢某于2019年5月7日在公安机关供述:感冒茶、止咳茶、咽喉茶的价格是7元,口腔茶的价格是8元,正常每天能销售40瓶左右,咽喉茶、口腔茶每天大概能卖10瓶左右。
白云区检察院指控谢某、曾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检察院主张,谢某从2018年年初至2019年5月初进行销售,共计480天,被告曾某参与销售2个月共计60天。按每天至少销售涉案凉茶10瓶,每瓶售价7元计算,谢某销售的总价款为33600元,曾某参与销售的总价款为4200元。
白云法院判决,谢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曾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二千元。
在民事公益诉讼中,谢某支付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赔偿金共336000元,该款项向广州市白云区财政代管公益诉讼专项资金项目缴纳。曾某在42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谢某在省级以上媒体就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事实道歉。
公益诉讼也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谢某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部分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认为,谢某与曾某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的供述,能够相互佐证,证明谢某从2018年初开始经营凉茶行,每天至少销售涉案凉茶10瓶。白云区检察院主张336000元的赔偿款,并无不当。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直接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在诉求中提出惩罚性赔偿,但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以及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公正、效率、社会等方面特殊价值来看,并不排斥检察机关主张惩罚性赔偿。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能够最大限度保护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公权对公益的保护。因此,白云区检察院主张谢某和曾某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予以支持。
广州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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