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西药凉茶”被查 经营者获刑并赔偿33.6万元

新快报 2020-07-06 09:19

近日,广州番禺区14家凉茶店铺因售卖“西药凉茶”被查封,凉茶中非法添加西药这一消息引起社会关注。7月5日,记者获悉,此前白云区一家凉茶店铺的老板正是销售“西药凉茶”,被法院认定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刑之外,还得支付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赔偿金共336000元。

■新快报记者何生廷

今年36岁的谢某香是广州市白云区长红竹仔园街正顺凉茶行的经营者,从2018年初开始经营,在经营期间,她纠集曾某,违法在所出售的凉茶内添加药品粉末,直至2019年5月7日被查获。

经鉴定,谢某香、曾某生产的凉茶中,对乙酰氨基酚、马来酸氯苯那敏、醋酸地塞米松等成分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随后,白云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12月12日,白云区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认定谢某香、曾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七个月二十天。

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谢某香曾供述称,感冒茶、止咳茶、咽喉茶的价格是7元,口腔茶的价格是8元,正常每天能销售40瓶左右,咽喉茶、口腔茶每天大概能卖10瓶左右。她表示,自己是在2019年2月、3月份左右才开始在凉茶中添加药粉,不过未提供证据证实。

诉讼中,白云检察院主张谢某香从2018年年初至2019年5月初进行销售,曾某参与销售2个月,按每天至少销售涉案凉茶10瓶,每瓶售价7元计算,谢某香销售的总价款为33600元,曾某参与销售的总价款为4200元。为此,白云法院认为,谢某香经营正顺凉茶行期间,纠集曾某在所出售的凉茶内添加药品粉末并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出售,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遂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谢某香支付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赔偿金共336000元,该款项向广州市白云区财政代管公益诉讼专项资金项目缴纳,曾某在42000元范围内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谢某香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称,无客观证据证明上诉人销售了有毒有害凉茶的数量为4800瓶,向上诉人主张336000元的赔偿款无事实依据,主张的“惩罚性赔偿”无法律依据。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谢某香与曾某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的供述,证明谢某香从2018年初开始经营正顺凉茶行,每天至少销售涉案凉茶10瓶。谢某香辩称其不是在经营之初就往凉茶中添加药粉,但无证据予以证实。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谢某香从2018年年初至2019年5月初进行销售涉案凉茶,主张336000元的赔偿款,并无不当。

关于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销售者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消费者可主张惩罚性赔偿。谢某香与曾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凉茶,未尽到食品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是国家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而赋予检察机关诉权的诉讼参与人,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以及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公正、效率、社会等方面特殊价值来看,并不排斥检察机关主张惩罚性赔偿。

今年6月12日,广州中院认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遂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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